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群眾日報讀者胡漢文所詢繼承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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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群眾日報讀者胡漢文所詢繼承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群眾日報讀者胡漢文所詢繼承問題的意見
1950年10月24日,最高法院
西北分院:
九月三十日文呈字第一二九號公函已悉。
你院所擬對群眾日報讀者胡漢文所詢三個問題的答復,我們研究后并征得法制委員會民事法規委員會的同意,對來稿有所修刪。
再因關于繼承問題,現在立法方面尚未正式決定其基本原則,最好不作公開的答復,你院如認為有答復的必要,亦以用報社名義答復為妥,該后附意見,希你院參酌辦理為荷。
附本院意見
一、解放后尚未土改前農村中分家的糾紛,原則上是父母死亡后的遺產由其子女按人數均分,無繼承關系的人不得加入分配,也就是說:同胞兄弟姊妹有幾人即按幾人分配;但得因實際情況(例如分家前對共同生活有關之勞動生產有貢獻或其生活特別困難等)亦可對無繼承權的家屬酌加照顧。至于土改以后已按全家人口每人分得一份土地,經過若干時期才舉行分家者,則一般的應依全家人口多寡按人口分配。
二、獨生女雖已出嫁,對其父母的遺產仍有繼承權,其父雖立遺囑將全部遺產贈與他人,仍須照顧其女的繼承權,如已嫁女本人無放棄繼承的意思,應按具體情況就遺產酌留相當部份歸女繼承,其余部分仍由受贈者取得所有權。原問第二例,長兄將全部產業遺囑給三弟,除長兄之女可繼承其一部份外,二弟不得向受贈之三弟有所爭執。
三、對于原問第三點我們同意你院所擬答復。
四、處理土改前的分家問題,應注意“土地改革法”第八條規定,防止地主因逃避沒收或繳收而假分家或以繼承權為名目,轉移分散土地及其他應受沒收或繳收的農業生產資料與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