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于借款利息規定的建議的回復
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于借款利息規定的建議的回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于借款利息規定的建議的回復
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于借款利息規定的建議的回復
沈雪冰同志:
您寄來的《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于借款利息規定的建議》(以下簡稱《借款利息建議》)收悉。經研究,回復如下:
您在《借款利息建議》中緊密結合自身工作,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關于利率規定存在的問題、修改理由等,并以此為基礎提出了對該條進行修改的建議。您的這些分析和建議,充分體現了您對這一司法解釋規定的重視和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關心。在此,向您表示衷心感謝。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日益繁榮,各類市場主體對資金的需求日益增加。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在拓寬融資渠道、推動經濟較快發展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與此同時,全國各地人民法院受理民間借貸案件數量逐年遞增,并呈現出“井噴式”上升趨勢,給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帶來巨大挑戰。我院在深入研究民間借貸案件審判工作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充分征求院外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于2015年8月6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的頒布實施,為統一裁判標準、完善民間借貸立法、促進民間借貸規范發展的進程中邁出了重要一步,在審判實踐中發揮著重要指導作用。
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制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許多法院通過多種形式反映此類問題較為突出,給民事審判工作帶來壓力和挑戰。有鑒于此,我院又在2018年及時下發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切實提高對“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行為的警覺,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甄別,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的,要及時依法處理。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特別是針對利率問題,《通知》強調,要依法嚴守法定利率紅線。要從嚴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對于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對于“出借人主張系以現金方式支付大額貸款本金”,“借款人抗辯所謂現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預先扣除的高額利息”的,要加強對出借人主張的現金支付款項來源、交付情況等證據的審查,依法認定借貸本金數額和高額利息扣收事實。發現交易平臺、交易對手、交易模式等以“創新”為名行高利貸之實的,應當及時采取發送司法建議函等有效方式,堅決予以遏制。
利率的高低設計與實體經濟發展密切相關,也與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相關糾紛案件密切相關。您在建議中提出的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存在的問題和分析的理由,我們將高度重視,并及時開展相關調研。在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根據形勢發展需要,適時啟動相關司法解釋的修訂工作。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