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證券期貨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境外證券期貨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境外證券期貨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第157號令】《境外證券期貨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境外證券期貨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已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9年第1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易會滿
2019年7月25日
境外證券期貨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境外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交易所,包括境外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自動報價或者電子交易系統或者市場,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境外交易所。
本辦法所稱境外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處),是指境外交易所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專門從事聯絡、調研等非營利性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代表機構。
第三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依法對代表處進行監管。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證監會授權范圍內對本轄區的代表處進行監管。
代表處自愿加入證券、期貨行業組織,接受自律管理。
第二章設立備案
第四條境外交易所應當在代表處完成登記注冊后5 個工作日內向其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備案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準確與完整負責:
(一)境外交易所出具的致中國證監會的備案申請書;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營業執照或者合法開業證明等復印件;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境外交易所章程、管理架構、股權結構圖、業務范圍、主要業務規則、管理制度、內控機制等說明以及董事會(理事會)成員、管理層人員名單及簡介;
(四)境外交易所提交備案材料之日起過往3 年的年報;
(五)境外交易所出具的首席代表授權書;
(六)就擬任首席代表最近3 年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罰情形的聲明;
(七)擬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證明、簡歷、聯系方式及家庭住址等信息;
(八)由擬任首席代表簽署的致中國證監會的承諾書;
(九)代表處登記證復印件;
(十)代表處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稱、住所地、辦公場所的電話和傳真、業務范圍、管理制度、內部機構設置及工作人員信息;
(十一)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本條所列除第(四)項外,凡用外文書寫的文件,均需附中文譯本。
第五條備案材料齊備的,代表處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將備案材料及時報送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應當在5 個工作日內對備案代表處的名稱、變更、撤銷及相關材料等信息予以公示;備案材料不齊備的,代表處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境外交易所補充齊備。
第六條代表處主要負責人為首席代表。首席代表不得由境外交易所總部或者地區總部人員兼任,也不得在中國境內任何營利性機構任職。首席代表有兼職行為的,境外交易所應當更換首席代表。
第三章變更與撤銷
第七條代表處變更名稱,應當向其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境外交易所出具的書面報告,說明更名原因,并提交代表處更名后的登記證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境外交易所因控制股權發生變更、合并、重組、被接管等原因導致代表處更名,境外交易所應當按本辦法第四條要求重新備案。
代表處變更首席代表,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向其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并提交本辦法
第四條(五)至(九)項規定的材料。
代表處變更辦公場所,自變更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其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新辦公場所電話、傳真、通信地址。
第八條代表處撤銷,應當在啟動撤銷工作前20 個工作日向其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撤銷報告應當由境外交易所出具,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后5 個工作日內向其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代表處撤銷后,未了事宜由其境外交易所承擔責任。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與法人或者自然人簽訂可能給代表處或者其境外交易所帶來收入的協議或者合同,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不得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交易直接接入服務,不得通過境外交易所會員等機構以任何形式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交易服務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活動。
第十條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只可面向機構或者企業進行市場介紹。
市場介紹指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對機構或者企業舉辦的培訓、會議、座談等非營利性活動。代表處舉辦面向機構或者企業的市場介紹,應當在活動結束后5 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送代表處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市場介紹時,不得涉及具體產品;不得介紹開戶、交易方式、交易費用等具有交易導向的內容;不得提出或者接受買賣任何證券、期貨合約和其他金融產品的要約。
第十一條代表處應當于每一年度結束之日起4 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上年度中文工作報告,工作報告包括但不限于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國公司、中資會員的情況。
代表處應當在其境外交易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 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其境外交易所上一年度年報。
第十二條境外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處應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其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中文書面報告:
(一)章程、業務許可、名稱、注冊資本或者注冊地址變更;
(二)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大并購重組活動;
(三)董事長(理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動;
(四)經營嚴重虧損或者財務嚴重困難;
(五)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對其采取調查、處罰、紀律處分或者和解等措施;
(六)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對代表處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或者非現場檢查。
代表處違反本辦法,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對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整改、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對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證券期貨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境外交易所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而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或者從事代表處活動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境外交易所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代表處登記注冊后,未向其代表處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或者逾期未提交備案材料,由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以3 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的,由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從事證券期貨業務以外營利性活動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代表處登記注冊后,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取消備案:
(一)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進行代表處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報告、資料或者報送的報告、資料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開展市場介紹未按規定報告的;
(四)拒絕、阻礙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監管或者不如實提供文件、資料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中國證監會依據本辦法相關規定,將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納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數據庫,依據相關規定予以公示,并通報境外監管當局。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交易所在內地和臺灣地區的交易所在大陸設立代表處,參照本辦法辦理。原《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4 號)同時廢止。
自本辦法施行起12 個月以內,已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或者從事代表處活動的境外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進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