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的決定
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政府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88號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的決定》已經2019年1月9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2019年1月18日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編制或者修改各類總體規劃、重要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具體為:
“(一)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等各類總體規劃;
“(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
“(三)道路交通、給水、排水、供電、電信、供熱、燃氣、環境保護、城市綠化、安全生產、防災減災、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設施專項規劃;
“(四)產業發展規劃、產業區域布局規劃;
“(五)對城市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較大區域及位于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等重要地帶的區域規劃。”
三、將第五條第(二)項修改為:“涉及金額五百萬元以上的重大財政資金安排(含潛在需由財政承擔資金責任的項目)。”
將第五條第(三)項修改為“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一億元以上的重大投資項目。”
四、將第六條修改為:“涉及資產價值(原價)一千萬元(含一千萬元)以上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等)。”
五、將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關系國計民生以及政府資源壟斷性企業、公共福利性企業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六、將第八條修改為:“按照《廣東省定價目錄》和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定價辦法或者具體價格的確定和調整:
“(一)污水處理費;
“(二)車輛通行費;
“(三)自來水價格(在國家、省規定的范圍內);
“(四)城市公共交通票價及客運出租汽車運價、燃料附加費;
“(五)住宅物業服務收費;
“(六)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機動車停放設施服務收費;
“(七)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價格;
“(八)生活垃圾處理費(含清潔衛生費);
“(九)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及銷售價格。”
七、將第九條修改為:“韓江流域、榕江流域、練江流域、內海灣等重點區域污染綜合整治。”
八、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合并,作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制定重大改革措施決策:
“(一)制定全市性機構改革方案;
“(二)制定區域性行政體制改革試點方案;
“(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以及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等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措施。
“(四)全市城鄉基層管理體制改革、村(居)民自治制度的重大變革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的決策。”
九、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重大專項應急預案的制定與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調整后,重新公布。
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
(2014年1月23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9年1月18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88號《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的決定》修正)
為規范汕頭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確保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細化、量化如下:
一、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
二、編制或者修改各類總體規劃、重要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具體為:
(一)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等各類總體規劃;
(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
(三)道路交通、給水、排水、供電、電信、供熱、燃氣、環境保護、城市綠化、安全生產、防災減災、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設施專項規劃;
(四)產業發展規劃、產業區域布局規劃;
(五)對城市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較大區域及位于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等重要地帶的區域規劃。
三、制定落實上級政府宏觀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
四、編制政府立法規劃、計劃,規章和重要的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者廢止。
五、財政預決算編制、重大財政資金安排(含潛在需由財政承擔資金責任的項目)、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等的決策,具體為:
(一)編制市本級年度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草案;
(二)涉及金額五百萬元以上的重大財政資金安排(含潛在需由財政承擔資金責任的項目);
(三)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一億元以上的重大投資項目。
六、涉及資產價值(原價)一千萬元(含一千萬元)以上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等)。
七、下列企業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或者企業改制、轉讓國有資產、產權、債權致使我市國有資本對該企業不再擁有股份或者喪失控股地位的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決策事項:
(一)總資產一億元以上的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二)總股本一億元以上的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三)關系國計民生以及政府資源壟斷性企業、公共福利性企業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八、按照《廣東省定價目錄》和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定價辦法或者具體價格的確定和調整:
(一)污水處理費;
(二)車輛通行費;
(三)自來水價格(在國家、省規定的范圍內);
(四)城市公共交通票價及客運出租汽車運價、燃料附加費;
(五)住宅物業服務收費;
(六)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機動車停放設施服務收費;
(七)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價格;
(八)生活垃圾處理費(含清潔衛生費);
(九)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及銷售價格。
九、韓江流域、榕江流域、練江流域、內海灣等重點區域污染綜合整治。
十、市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涉及被征收人戶數二百戶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征收決定。
十一、制定重大改革措施決策:
(一)制定全市性機構改革方案;
(二)制定區域性行政體制改革試點方案;
(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以及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等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措施。
(四)全市城鄉基層管理體制改革、村(居)民自治制度的重大變革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的決策。
十二、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重大專項應急預案的制定與調整。
十三、市政府職權范圍內的其他重大行政決策。
十四、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