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務管理小組訴金麥秋等房屋產權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務管理小組訴金麥秋等房屋產權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務管理小組訴金麥秋等房屋產權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務管理小組訴金麥秋等房屋產權一案的復函
1990年4月9日,最高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9)民請字第1號“關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務管理小組訴金麥秋、金國平房屋產權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我院研究認為:鑒于本案訟爭房屋產權的歷史和解放以來的狀況,目前判決確認該訟爭之廂房產權的歸屬,可能引起不良后果。因此,請你院先與有關部門聯系,建議由有關部門對金麥秋、金國平兩戶從優妥善安置新的住房后,再動員其從寺內廂房搬出,將該房交穆斯林事務小組管理。該房產權歸屬問題,可待后視情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