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林澤莘等訴林叢析產糾紛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林澤莘等訴林叢析產糾紛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林澤莘等訴林叢析產糾紛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林澤莘等訴林叢析產糾紛案的復函
1990年4月12日,最高法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9)閩法民他字第24號“關于福建省福鼎縣法院受理的林澤莘等訴林叢析產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被繼承人林澤蕓的遺產從香港調回后,被告林叢違反“通過協商解決”的一致協議,私自將遺囑繼承后剩余的遺產以自己的名義存入銀行,原告要求分割遺產提起訴訟,應以繼承糾紛立案審理。
二、被繼承人林澤蕓與被告林叢的養母子關系可予認定。但對遺產的處理,應根據被繼承人生前真實意愿和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參照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精神,分給林澤莘、林傳壁、林傳綬等人適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