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民事制裁復議程序幾個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民事制裁復議程序幾個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民事制裁復議程序幾個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民事制裁復議程序幾個問題的復函
1990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9)川法民示字第29號關于民事制裁復議程序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我們研究認為:民事制裁決定與民事判決的性質不同。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其本身不是訴訟程序,不適用案件兩審終審制原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應適用民訴法知151條的規定。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余獻文訴鄭平德賠償上訴案件,以民事制裁結案是不正確的。
被制裁人對制裁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但不必單就不服制裁決定再委托訴訟代理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中,對一審人民法院未作制裁,二審認為應當制裁的,可提出制裁意見,建議一審法院采取制裁措施。如一審法院仍不同意制裁的,二審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民事制裁決定。上級法院經復議后,應作出“民事制裁決定書”,在編號上用復制字。復議后的制裁決定,既可以維持也可以撤銷,或者部分變更。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