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換當事人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應如何列當事人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換當事人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應如何列當事人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換當事人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應如何列當事人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換當事人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應如何列當事人問題的批復
1990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法(經)函(1990)19號《關于在二審追加當事人后調解不成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是否列上被追加的當事人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需要追加或更換當事人的案件,如調解不成,應發回重審。在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不應列被追加或更換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