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煙毒犯應堅決廢止專科與易科罰金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煙毒犯應堅決廢止專科與易科罰金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煙毒犯應堅決廢止專科與易科罰金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煙毒犯應堅決廢止專科與易科罰金辦法
195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遼東省人民法院:
從你院報告中了解,由于各縣人民法院對于煙毒危害認識不足,存在單純“照顧”觀點,對于禁煙禁毒法令,不僅一般宣傳教育尚欠深入廣泛,而在辦案量刑上也都表現失之于輕。山西省關于霍縣禁煙禁毒工作初步檢查報告中提到:大部煙民毒犯都是扣十天八天,罰幾萬元即為了結,不法分子就無顧忌以致一犯再犯。該縣1949年下半年處理煙毒案共七十件,單純處以罰金者即三十三件(占此類案件總數的百分之四十七)。因而販毒犯不但毫無悔改的表示,反而說:“三販兩破不賠本”,“煙上丟了煙上撈”等等,降低了禁煙禁毒工作中的法治效用,嚴重地妨害了當前生產建設任務的順利進行。你們已經及時進行教育糾正,有了改進,是好的。遼東省1949年全年煙毒案件總結中,提出了明確的處理原則,我們基本上同意,但尚須進一步明確認識,人民政府明令禁煙禁毒后,有仍不能自動戒除、毀滅或繳出毒品,而繼續吸、種、販賣、窩藏、開館供客等行為者,均為非法,應予必要的法律制裁,目的在于根絕煙毒,使人民國家得以迅速健全發展。專科或易科罰金辦法,不但違反了禁煙禁毒的基本目的,使吸扎、販運犯有隙可乘,危害社會;并嚴重損傷了群眾協助禁煙禁毒工作的積極性,這一點必須引起注意。
對煙毒犯專科罰金,或雖非專科而準以罰金易換其已宣告的刑罰,所謂易科罰金,這是沾染了舊法觀點,其結果,只有利于不法分子用錢贖罪,危害社會,站在人民司法的立場,對此應予堅決反對。我們的審判任務為懲罰犯罪和預防犯罪的目的,必須貫徹人民法治的嚴肅性,對于煙毒犯應依其具體情況及歷史性的根源,分別輕重,處以徒刑或強制勞動,不得適用專科罰金之刑;而于必要時,為了鏟除其據以犯罪的資本,得并科罰金,又對于任何犯罪,也應禁止援引偽六法許以罰金易科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