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國際經濟發展局設立和運行規定
海南國際經濟發展局設立和運行規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國際經濟發展局設立和運行規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2號
《海南國際經濟發展局設立和運行規定》已經2019年2月26日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省 長 沈曉明
2019年3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國際經濟發展局設立和運行規定
第一條 為更好地服務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依法設立海南國際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海南經發局),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南經發局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發起,基于公共服務目的而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列入行政機構序列、不從事法定職責外事務,經授權代表政府在法定職責范圍內開展經貿活動的非營利性法人機構。
第三條 海南經發局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海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部門是海南省商務廳。
第四條 海南經發局應當建立章程,構建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的運營機制,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接招商引資和國際商務服務工作。承擔招商引資代理、咨詢宣傳推介、國際企業服務、國內外會展及投資咨詢服務等經貿活動。
(二)協助海南相關機構在全球設立海外中心、商務代表處、辦事處。
(三)為相關機構提供海南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政策研究、決策咨詢和可行性建議。
(四)在法定授權范圍內開展其他業務。
第五條 海南經發局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局長負責制。理事會由發起單位委派理事組成,主要履行出資人和管理責任,決定職位、人事、薪資和長遠發展目標任務等重大事項。
第六條 海南經發局應當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置內設機構和崗位,按照公平、公正、競爭、擇優原則,實行市場化為主、多種用人方式并存的用人機制,建立與績效目標相適應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條 海南經發局運營資金主要由注資收入、承接政府采購服務收入和其他合理合法的市場化收入組成。海南經發局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審計監督機制,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條 海南經發局的盈余應當用于增加出資及擴大事業發展,不得進行分配。
第九條 海南經發局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開重大事項、財務預決算、年報等情況,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財務審計和民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 海南經發局應當建立容錯免責機制,對于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且未謀取私利的,對單位和個人免于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