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材料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材料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材料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材料的決定》已經2019年1月15日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沈曉明
2019年1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取消部分規章和規范性
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材料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要求,省政府決定取消以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材料。
一、取消1個規章中設定的證明事項材料
取消《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戶籍地、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證明”,改由書面告知承諾替代。
二、取消5個規范性文件中設定的證明事項材料
(一)取消《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瓊府〔2010〕66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收入證明”“用人單位證明”“社保證明”“住房情況證明”,改由通過政府部門內部和部門間信息共享或者書面告知承諾等方式替代。
(二)取消《海南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瓊府辦〔2009〕31號)第十三條規定的“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改由通過政府部門內部和部門間信息共享或者書面告知承諾等方式替代。
(三)取消《海南省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瓊府辦〔2010〕1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收入證明”“用人單位證明”“社保證明”“住房情況證明”,改由通過政府部門內部和部門間信息共享或者書面告知承諾等方式替代。
(四)取消《海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瓊府辦〔2010〕111號)第十九條規定的“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收入證明”“用人單位證明”“社保證明”“住房情況證明”,改由通過政府部門內部和部門間信息共享或者書面告知承諾等方式替代。
(五)取消《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瓊府辦〔2016〕238號)附件3《海南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證明書”,改由通過政府部門內部和部門間信息共享或者書面告知承諾等方式替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