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4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4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4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4號
鑒于2015年5月1日起實施的《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號)相關內容已被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全部涵蓋,2005年4月1日起實施的《四川省環境污染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相關內容已被《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四川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等規范全部涵蓋,已無繼續施行的必要。
經2019年7月8日省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省政府決定廢止《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號)、《四川省環境污染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長 尹 力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