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人質勒索他人財物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人質勒索他人財物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人質勒索他人財物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人質勒索他人財物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1990年4月27日,最高檢察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川檢研(1989)74號《關于當前以人質勒索他人巨額財物案件如何定罪處罰的請示》收悉,經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答復如下:以人質勒索他人財物犯罪案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以搶劫罪批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