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電磁波寧靜區保護辦法
貴州省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電磁波寧靜區保護辦法
貴州省人民政府
貴州省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電磁波寧靜區保護辦法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
《貴州省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電磁波寧靜區保護辦法》已經2019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諶貽琴
2019年1月11日
貴州省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
電磁波寧靜區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重大科學基礎設施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以下簡稱射電望遠鏡)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電磁波寧靜區(以下簡稱電磁波寧靜區),是指為保障射電望遠鏡正常運行必備的電磁環境所劃定的保護區域。
電磁波寧靜區劃分為核心區、中間區和邊遠區。以射電望遠鏡臺址(北緯25°39′10″,東經106°51′20″)為圓心、半徑5公里的區域為核心區,5—10公里的環帶為中間區,10—30公里的環帶為邊遠區。(如附件所示)
第三條 在電磁波寧靜區內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或者產生電磁輻射的電子產品,建設、運行輻射無線電波的工業、科學、醫療設備或者110千伏以上的高壓變電站和架空高壓輸電線、機場、電氣化鐵路、高速公路等設施(以下統稱輻射無線電波的設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電磁波寧靜區的保護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原則。
第五條 電磁波寧靜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電磁波寧靜區電磁環境保護與協調機制,統籌做好電磁波寧靜區保護工作。
第六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電磁波寧靜區內有關電磁環境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通信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射電望遠鏡電磁環境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除保障射電望遠鏡正常運行需要外,核心區內禁止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禁止建設、運行輻射無線電波的設施,禁止擅自攜帶手機、數碼相機、平板電腦、智能穿戴設備、對講機、無人機等無線電發射設備或者產生電磁輻射的電子產品。
因辦理刑事案件、警衛安保、森林防火、搶險救災或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需要在核心區內臨時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或者產生電磁輻射的電子產品的,司法機關和相關部門應當提前通知射電望遠鏡管理單位,使用結束后應當及時關閉、移除相關設備和電子產品,并通知射電望遠鏡管理單位。
第八條 中間區內禁止設置、使用工作頻率在68兆赫茲以上3000兆赫茲以下且有效輻射功率100瓦以上的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其他無線電臺(站)或者建設、運行輻射無線電波的設施時,應當進行電磁兼容分析和論證,經論證對射電望遠鏡正常運行產生影響的,不得設置、使用或者建設、運行。
第九條 邊遠區內設置、使用工作頻率在68兆赫茲以上3000兆赫茲以下且有效輻射功率100瓦以上的無線電臺(站),或者建設、運行輻射無線電波的設施時,應當進行電磁兼容分析和論證,經論證對射電望遠鏡正常運行產生影響的,不得設置、使用或者建設、運行。
第十條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要求進行電磁兼容分析和論證時,應當征求射電望遠鏡管理單位和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一條 鼓勵電磁波寧靜區內通信和信息化建設采用光纖、電纜等有線傳輸方式,降低電磁波寧靜區內的電磁噪聲水平。鼓勵中間區內信息化機房采取屏蔽措施,降低電磁輻射泄露。
第十二條 射電望遠鏡無線電干擾保護要求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射電望遠鏡管理單位共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國家為開展射電天文業務所劃分的頻率。
第十四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電磁波寧靜區電磁環境保護需要,建設射電望遠鏡電磁環境監測設施,為保護射電望遠鏡正常運行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射電望遠鏡開展工作所需頻段的保護性監測,發現干擾及時查處。
涉及跨省區域的射電望遠鏡無線電干擾監測、排查等工作,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協調,必要時可以上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處理。
第十六條 經批準在中間區和邊遠區內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應當按照無線電管理機構核準的臺站參數和技術參數建設和運行,不得擅自變更,并在滿足基本業務需要的基礎上將發射功率降低到最小。對所使用的無線電臺(站)技術參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整改。
第十七條 射電望遠鏡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射電望遠鏡臺址的電磁環境監測,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射電望遠鏡抵御來自地面和空間電磁干擾的能力,及時向無線電管理機構反映無線電干擾的情況并協助查找干擾源。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可能影響射電望遠鏡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干擾源時,可以向無線電管理機構舉報。
第十九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到射電望遠鏡管理單位的無線電干擾反映或者接到舉報時,應當立即開展干擾排查,并及時將處理情況反饋給射電望遠鏡管理單位或者舉報人。
第二十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開展電磁波寧靜區干擾查處時,相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排查工作,無線電臺(站)或者輻射無線電波的設施的使用、管理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中間區和邊遠區內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情況的核查,準確掌握無線電臺(站)的技術參數。
第二十二條 進入電磁波寧靜區開展旅游、參觀、考察和科普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相關規定。射電望遠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核心區內游客、訪客的組織管理工作。
射電望遠鏡管理單位應當協助射電望遠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做好游客、訪客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射電望遠鏡電磁波寧靜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進入電磁波寧靜區的重要交通路口設置警示、指引、訪客須知等標識牌。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射電望遠鏡電磁環境和無線電監測設施的保護宣傳,支持、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做好無線電干擾的排查、管控工作。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擅自在電磁波寧靜區內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攜帶無線電發射設備或者產生電磁輻射的電子產品進入核心區的,由核心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核心區建設、運行或者在中間區、邊遠區內擅自建設、運行輻射無線電波的設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電磁波寧靜區內已建無線電臺(站)或者輻射無線電波的設施對射電望遠鏡正常運行產生影響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產生有害干擾的設備,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吊銷無線電臺執照。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射電望遠鏡電磁環境保護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附件為本辦法的組成文件,與本辦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貴州省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電磁波寧靜區保護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