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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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政府令第61號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陳 晏
2018年8月13日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促進依法行政,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下列13件規章的相關條款內容:
一、《貴陽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規定》
(一)第一條中的“便于登記的存量房交易管理秩序”修改為“管理有序的存量房網上交易秩序”。
(二)第三條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所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云巖區、南明區、觀山湖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區域的存量房網上交易的具體工作。
其他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工作,所屬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存量房網上交易的具體工作。”
(三)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與不動產登記信息一致的房屋主要自然狀況和相關權屬狀況”。
(四)刪除第十六條第二款。
二、《貴陽市商品房銷售網上備案管理規定》
(一)刪除第一條中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二)第四條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商品房銷售網上備案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所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云巖區、南明區、觀山湖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區域商品房銷售網上備案管理的具體工作。
其他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商品房銷售網上備案管理,所屬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商品房銷售網上備案管理的具體工作。”
(三)第六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銷售現房證明書》10日內,將商品房銷售的相關信息提供給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通過網上操作系統,在貴陽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wwwgyfcnetcn)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下列信息: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土地預登記證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證號、施工許可證證號、資質證書、經濟適用住房物價批準文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開發項目名稱、規劃批準的方案圖、坐落、房屋的建筑結構、商品房類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證號、預售款資金監管帳號、監管銀行、申請預售面積、預售許可有效期;
(三)《商品房銷售現房證明書》編號、房屋建筑面積;
(四)樓盤表,即總單元套數、每套房屋的用途、代碼、戶型、套內建筑面積、共有分攤建筑面積等;
(五)預售、認購、抵押、查封等情況;
(六)配套設施及公共配套情況;
(七)銷售合同示范文本;
(八)擬銷售的價格(應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銷售現房證明書》時申報的相同),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浮動比例。
前款規定材料可以通過政府部門內部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或者能被合同憑證以及其他材料涵蓋、代替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不得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網上提供的商品房信息資料應當真實、及時,不得提供虛假信息資料。”
(四)第八條修改為:“商品房預定(認購)協議確定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即時在網上簽約。雙方當事人按照協議約定,在預定(認購)簽約之日起15日內以‘實名制’簽訂商品房書面銷售合同并在網上簽約。逾期未簽訂商品房書面銷售合同并在網上備案的,網上預定(認購)簽約自動解除,恢復‘可售’標識。”
(五)刪除第九條中的“登記”。
(六)第十二條修改為:“購買現售商品房的,購房人應當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
(七)第十三條修改為:“已辦理商品房銷售備案證明的,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變更商品房銷售合同條款的,應當共同或者書面委托他人持《商品房銷售合同備案變更申請表》、身份證明、變更后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向備案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商品房銷售合同變更手續。商品房銷售合同變更手續材料齊備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通過網上操作系統辦理商品房銷售合同變更手續。”
(八)第十四條修改為:“已辦理商品房預售備案證明的,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應當共同或者書面委托他人持《商品房銷售合同備案注銷申請表》、身份證明、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向備案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商品房銷售合同備案注銷手續。
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合同備案注銷之日起2日內通過網上操作系統注明該單元(套)商品房銷售合同已解除。”
(九)第十五條修改為:“當事人一方需委托其代理人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網上合同備案的,除應當提供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十)第十七條中的“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修改為“經依法查處”,刪除第十七條中的“登記”。
(十一)第十八條修改為:“商品房銷售網上備案工作人員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及商品房網上備案系統賦予的權限辦理各項業務。”
三、《貴陽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一)第三條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工信、工商、環保、國土、規劃、公安交通、質監、城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第四條修改為:“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
(三)第五條修改為:“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其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置砂漿攪拌機的,應當配備降塵防塵裝備。”
(四)刪除第六條。
(五)第十一條作為第十條,修改為:“搶險救災等緊急工程需要預拌混凝土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服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
(六)第十二條作為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除有特殊要求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預拌混凝土生產原料供應單位。”
(七)第十四條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所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預拌混凝土的監督檢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接受并配合監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供必要的資料。”
(八)第十五條作為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依法處罰。”
(九)第十六條作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罰款。”
(十)第十七條作為第十六條,修改為:“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或者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第十八條作為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罰。”
四、《貴陽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規范房地產中介服務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第五條修改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持下列資料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備案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負責人任職文件和個人資料;
(四)聘用人員名冊及個人資料、聘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五)業務、財務管理的相關制度。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變更名稱、負責人、經營場所等事項或者歇業、撤銷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之日起30日內,報原備案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備案條件的,出具備案證明。”
(四)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中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五)刪除第六條。
(六)刪除第七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九項中的“規章”、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
(七)第十二條作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自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應當將租賃合同的副本及有關情況提交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第十六條作為第十四條,修改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和財務檔案,業務和財務檔案中應當載明業務活動、費用收支及其他有關情況。”
(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中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第十八條中的“登記備案”修改為“備案”。
(十)第二十二條作為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貴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一)第六條第六款修改為:“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房屋租賃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第十條第四項修改為:“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刪除第十條第七項中的“規章”。
(三)第十六條修改為:“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當事人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時,應當填報和提交下列信息內容和資料:
(一)填報信息內容包括: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證件種類和號碼、住所地、戶籍地等信息,房屋基本情況、租金及租賃期限;
(二)提交資料包括: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
(三)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人的委托證明;
(四)轉租房屋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證明。”
(四)第十八條中的“5個工作日”修改為“30日”。
(五)第十九條第三款拆分為兩款,分別作為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鼓勵房屋租賃經紀機構以風險資金等形式建立執業風險準備制度,增強其風險承擔能力和經濟賠償能力。
房屋租賃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臺帳等,并將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歸檔保存,其保存期不少于3年。”
(六)刪除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
(七)第二十五條作為第二十四條,刪除其中的第二項全部內容和第九項中的“規章”。
(八)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九項中的“規章”。
(九)第三十條第二款作為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十)第三十二條中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六、《貴陽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一)第四條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上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具體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第十條第一項修改為:“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在云巖區、南明區、觀山湖區、花溪區、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形成的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在其他區(市、縣)形成的,在工程竣工備案后3個月內,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但列入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范圍的重要城建檔案,應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條中的“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每年應當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資料”,調整作為第十條第二款。
(三)第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及時形成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進行驗收,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工程檔案驗收認可書》。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驗收認可書》。”
(四)第十五條修改為:“工程竣工備案之日起3個月內,由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1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城建檔案移交證書》。”
(五)第十八條修改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已開放的城建檔案,應當持有合法有效證件。”
(六)刪除第二十條。
(七)第二十一條作為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城建檔案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八)第二十三條作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城建檔案中涉及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貴陽市城鄉個人建房規劃管理辦法》
(一)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四項修改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二)第十五條修改為:“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城鄉居民申請個人建房的,應當持下列資料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戶籍所在地的開發區有關行政機關、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建房申請書(需寫明擬建房屋的理由、位置、面積、層數、結構、使用性質);
(二)國有土地批準文件;
(三)戶口簿或者有效身份證;
(四)擬建住房方位和四至關系地形圖或者規劃圖、選址現狀照片;
(五)擬建住房建筑設計圖;
(六)屬危房翻建或者改造的,應當提交有資質的房屋鑒定機構出具的危房鑒定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擬建住房在二層以上、跨度超過6米的建筑設計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
(二)第十六條修改為:“依法取得宅基地批準文件的村民申請個人建房的,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建房情況核實后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出具同意建房證明。
村民應當持下列資料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開發區有關行政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經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建房申請書(需寫明擬建房屋的理由、位置、面積、層數、結構、使用性質);
(二)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材料;
(三)宅基地批準文件,使用宅基地屬林地的還應當提交林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第十七條修改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開發區有關行政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建房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應當通過政府部門內部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原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登記證、宗地圖原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料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等,并到現場查驗,符合條件并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答復申請人。
未設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委托實施暫不具體條件的區域,市各轄區范圍內的,向所在地的區規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縣(市)范圍內的,向所在地的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四)第十八條第六項修改為:“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出租的”。
(五)第二十一條中的“10個工作日”修改為“10日”。
八、《貴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一)第七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二)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明確綠地布局,劃定綠地范圍界線,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未達到核定配套綠化要求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三)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規劃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四)第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九、《貴陽市城鎮房屋變更用途管理規定》
(一)第三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房屋用途,是指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確定,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上記載的房屋使用性質,或者《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施行前的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機構登記簿上記載的房屋使用性質。”
(二)第四條修改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鎮房屋規劃用途變更的監督管理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房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的相關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鎮房屋規劃用途變更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人民防空、公安消防、公安交通、衛生、教育、體育、文化、商務、工商、地稅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房屋變更用途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第七條第五項修改為:“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書面同意”。
刪除第七條第六項中的“規章”。
(四)第八條修改為:“單位或者個人變更房屋用途,應當持下列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一)變更房屋用途申請書(需寫明擬變更房屋的位置、面積、層數、房屋建筑結構安全情況、使用性質和變更理由等內容);
(二)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
(三)變更房屋用途方案和設計圖紙;
(四)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書面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項中規定的房屋建筑結構安全情況應當經有資質的機構鑒定。
公有住房變更用途,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出租人書面委托承租人提出申請;其他住房變更用途,由房屋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房屋產權為2人以上共有的,由所有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
(五)第九條修改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批:
(一)受理變更房屋用途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向國土、工商等部門核查《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不動產登記證》,并根據具體情況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
(二)涉及相鄰產權人和公眾利益的,按照有關規定在房屋所在地現場和市、區(市、縣)城鄉規劃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和公眾的意見,公示期限為5日;
(三)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予變更房屋用途決定書》,并辦理變更審批手續;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出具《不予變更房屋用途決定書》。
準予變更房屋用途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房屋用途函告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六)第十條修改為:“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資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審批手續:
(一)變更土地用途申請書;
(二)法人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
(三)營業執照;
(四)經用地單位蓋章的1500數字化地籍地形圖6張原件和拐點坐標、界址圖6張。”
(七)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合并作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變更土地用途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符合用地變更條件的,按程序提出同意變更方案,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審批后,核發同意變更土地用途批準文件;不符合用地變更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房屋所有權人取得變更土地用途批準文件后,依法向有管理權限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用途變更登記手續。”
(八)第十三條作為第十二條,修改為:“變更房屋用途涉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九)刪除第十五條。
(十)第十六條作為第十五條,其中的“城市綜合執法”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
十、《貴陽市城鄉規劃監察管理規定》
第四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十一、《貴陽市南明河綠線管理規定》
(一)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南明河綠線規劃實施的日常監督和管理。”
(二)第七條修改為:“在南明河綠線保護范圍內進行防洪、污水處理、截污、綠化及小品建筑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應當報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動工建設。”
(三)第八條、第九條合并作為第八條,修改為:“南明河綠線保護范圍內違法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歷史遺留的建筑物、構筑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拆除,文物古跡、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破壞綠化及設施的,按照《城市綠化條例》《貴州省綠化條例》《貴陽市綠化條例》的規定處罰。”
十二《貴陽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一)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
(二)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所有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涉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和施工、監理單位書面進行地下管線技術交底,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修改為:“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四)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及時拆除。”
(五)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地下管線工程紙質檔案的建檔、歸檔、驗收、移交工作:
(一)工程開工前,到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辦理建檔手續;
(二)工程建設過程中,按照規定做好各類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
(三)工程竣工驗收后,按照規定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六)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未建檔,權屬明確的,及時補辦建檔手續;權屬不明確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查明未建檔地下管線的性質、權屬,權屬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委托測繪單位測量其坐標、標高及走向后,及時補辦建檔手續。”
(七)第四十五條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第四十六條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綜合執法或者市政設施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十三、《貴陽市城市區域性集中供熱用熱管理辦法》
(一)第十八條修改為:“供用熱合同應當包括供熱時間、室溫標準、供熱啟動條件、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時間、退還熱費條件及標準、設施維護責任、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供熱企業或者熱用戶對合同內容另有約定的,經雙方協商一致補充簽訂。”
(二)刪除第二十七條。
(三)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十四、以上13件規章文本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