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如何處理沒收毒品問題的電話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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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如何處理沒收毒品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如何處理沒收毒品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0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法傳1989年第29號《關于如何處理沒收毒品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1981年8月27日《關于重申嚴禁鴉片煙毒的通知》(國發〔1981〕127號)第五條的規定,各地有關部門沒收毒品后應一律上繳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總公司),統一上繳國家醫藥管理總局依法處理。
附: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處理沒收毒品的請示
贛法傳1989年第29號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辦案中沒收的毒品應如何處理,根據財政部1982年8月9日《關于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屬于專管機關管理或專營企業經營的財物,如金銀、有價證券、文物、毒品等,應及時交由專管機關或專營企業的收兌或收購。這一規定尚有二點不夠明確:第一,毒品由哪個部門專管專營,是否是藥材部門ⅶ第二,哪一級毒品專管專營部門才有權收購毒品ⅶ特請示你院,望回復為感。
198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