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
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
(高檢會〔2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落實中央關于“完善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訴訟實施法律監督的范圍和程序”的改革任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
第一條 為了完善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范圍和程序,維護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和法律,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
(一)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或者行政訴訟的原告、第三人在原審中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而未調查收集的;
(三)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判決、裁定生效前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依照法律規定提出上訴。當事人對可以上訴的一審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訴的,應當說明未提出上訴的理由;沒有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經過立案審查,發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和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等行政裁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提出抗訴。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行政賠償調解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本意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形的判決、裁定、調解,經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人民法院收到再審檢察建議后,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通知當事人。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不予再審的決定不當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第八條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后,當事人又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對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不應當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出抗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抗訴事由與被駁回的當事人申請再審事由實質相同的,可以判決維持原判。
第九條 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有本意見第五條、第六條以外違反法律規定情形,不適用再審程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未予糾正,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回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通過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正確的,應當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及時糾正。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申訴案件,發現行政機關有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人民法院公正審理的行為,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并將相關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合法、裁判正確的,應當及時將審查結果告知相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做好服判息訴工作。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申訴、行政賠償訴訟申訴案件,當事人雙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條件的,可以建議當事人自行和解。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抗訴案件,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檢察人員出席再審法庭的任務是:
(一)宣讀抗訴書;
(二)對人民檢察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包括有利于和不利于申訴人的證據予以出示,并對當事人提出的問題予以說明。
檢察人員發現庭審活動違法的,應當待庭審結束或者休庭之后,向檢察長報告,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提出檢察建議。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嚴格遵守辦案規則以及相關檢察紀律規范,不得謀取任何私利,不得濫用監督權力。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發現檢察監督行為違反法律或者檢察紀律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建議,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回復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的回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通過上一級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建議正確的,應當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相應的溝通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實踐中出現的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