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西安市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陜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西安市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6號
《西安市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9月30日市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1月24日起施行。
市長 上官吉慶
2018年10月24日
西安市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活動,改善城市景觀風貌,維護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西安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機動車車身廣告的發布、內容審查及其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是指利用機動車車身,采取安裝、懸掛、張貼、噴涂、繪制等形式,設立廣告的行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和市轄縣的戶外廣告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區域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市城市管理部門的委托,對開發區范圍內的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進行管理。
工商、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以下車輛依照《西安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后,可以設置車身廣告:
(一)有固定線路的公共交通汽車;
(二)巡游出租汽車。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車輛不得設置車身廣告。
第六條 需要設置車身廣告的申請人,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車身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包括車輛產權證明、使用協議等,屬于巡游出租汽車的,提交車輛設置廣告協議或者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的意見書;
(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四)車身廣告設計方案、效果圖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受理車身廣告設置申請后,應當對車身廣告設置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準予設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核發《西安市戶外(車身)廣告設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 取得車身廣告設置權后,設置權人應當按照《西安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空間使用費。
第九條 公共交通汽車可以在機動車車身外兩側,車窗以下的區域和車廂內設置廣告。
巡游出租汽車可以利用車頂電子屏或者頂燈設置車身廣告。駕駛室左右兩側車門外側可以設置經營單位名稱和統一的監督電話,但不得設置廣告。
車身廣告設置的具體標準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在車身外側進行廣告設置,禁止以下行為:
(一)使用反光材料設置車身廣告;
(二)改變車輛技術參數和車輛主體顏色;
(三)設置音響、照明設備;
(四)設置實物廣告;
(五)影響行車安全;
(六)覆蓋、遮擋發動機散熱口、進風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設置的車身廣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潔、美觀,其色彩應與車體原有顏色相協調;
(二)畫面穩定、完整,且畫面與文字比例相協調;
(三)內容要真實合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可以在車身上設置執行任務的標識,但不得設置廣告。
共享汽車可以在車身設置便于用戶辨別的標志標識,但不得設置廣告。
第十三條 單位自有自用的大客車、廂式貨車可以在車身設置本單位名稱和聯系電話,但不得設置廣告。
第十四條 車身廣告的文字、圖案顯示不全或者出現破損、污濁、褪色、變形等影響城市容貌的情況時,設置權人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十五條 取得車身廣告設置許可的車輛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審驗。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的車身廣告,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改正。
第十七條 長期在本市使用的外地車輛和在本市有固定線路或者站點的外地長途客車,應當遵守本辦法。
臨時進入本市(十五日以內)的外地機動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向執法人員說明情況。情況屬實的,免予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在巡游出租汽車車身設置廣告的,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據《西安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其他未經許可擅自在機動車車身設置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西安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許可的位置、形式、規格等要求設置車身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車身廣告的文字、圖案顯示不全或者出現破損、污濁、褪色、變形等情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西咸新區范圍內的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24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