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
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5號
《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已經2017年9月2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2018年2月25日
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規范市民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推進城市文明建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總體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實現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長效化。
第四條 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
(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
(四)評估、通報本辦法的實施情況;
(五)依法處理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建議、投訴;
(六)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的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職業道德規范教育,加強本行業、本部門、本單位文明行為的引導、促進和保障,積極參與城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醫務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范,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范
第七條 公民應當做到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
第八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不遵守公共禮儀,衣著不整潔,不使用禮貌用語,大聲喧嘩,爭吵謾罵;
(二)等候服務時不依次排隊,使用電梯時不先下后上,乘坐自動扶梯時不靠右側站立,上下樓梯時不靠右側行走;
(三)開展廣場舞、露天演唱、生產經營等活動時不遵守相關規定,不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器材,噪聲值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四)不遵守公共場所有關禁止吸煙的規定;
(五)不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六)隨地便溺、吐痰,亂扔垃圾,亂涂亂寫亂畫,損害公共設施、花草樹木;
(七)酗酒滋事,聚眾賭博;
(八)在禁止區域擺攤設點、露天燒烤;
(九)攜犬出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和衛生措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影響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
(十)在節慶、婚喪嫁娶時大操大辦、鋪張浪費、互相攀比,在祭祀時進行焚紙燒香、燃放煙花爆竹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活動;
(十一)違反法律、法規和文明公約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范。
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文明行為規范,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時,向車外拋擲物品;
(二)駕駛機動車時,使用手持電話、超速行駛、隨意變道;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鳴喇叭、停車和占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不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不停車讓行;
(三)駕駛非機動車時,違反交通信號指示行駛,逆向行駛,超速行駛,在機動車道、人行道上和公園、廣場內行駛,違反規定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違反規定停車和載人載物;
(四)行人違反道路交通信號指示橫穿道路,違反道路通行規定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上行走或者跨越交通護欄;
(五)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六)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大聲喧嘩,不主動給老、弱、病、殘、孕讓座;
(七)其他違反交通文明規范的行為。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范,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違反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搭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擅自占用、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附屬設施,在物業共用部位、設施設備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
(三)不在依法設置或者劃定的車庫、車位內有序停放車輛,阻礙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道路或者將車輛停放在消防通道口;
(四)違反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家禽、家畜、食用鴿、信鴿等動物;
(五)不按照規定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六)房屋裝修產生妨礙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的噪聲、粉塵、臭氣等環境污染;
(七)其他違反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范的行為。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節約糧食、水、電力、燃油、天然氣等資源,合理利用免費提供的公共資源。
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對奢侈浪費和不合理消費,開展創建節約型機關、綠色家庭、綠色學校、綠色社區和綠色出行等行動。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國家和省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自覺參加義務植樹、護林防火、養綠護綠等活動。
單位和個人應當盡量使用節能、節水、廢棄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主動減少日常生活廢棄物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文明上網,不通過發帖、評論等方式攻擊、謾罵他人,不利用網絡編造、散布謠言,不傳播低級媚俗信息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自覺維護網絡安全和網絡秩序。
第十四條 患者及其家屬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維護正常醫療秩序,通過合法途徑、方式和程序處理醫患糾紛。
第十五條 公民旅游觀光時應當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跡,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旅游經營者、導游、領隊應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第十六條 支持和引導企業主動發布綜合信用承諾或者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銀行、郵政、通信、醫院、公共交通等窗口服務行業應當制定并落實優質服務標準。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國防意識,保護軍事設施,關懷、尊重軍人及其家屬,自覺遵守、執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規定。
第十八條 鄰里之間團結互助,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積極參與樓院社區的綠化、美化活動,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間、設施設備,有序停放車輛,不亂放雜物,不高空拋物。
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扶持,尊老愛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范。
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未成年子女。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監護行為的督促指導。
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當他人突然出現傷病或者處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險時,在能力范圍內予以救助。
鼓勵公民采取合法、適當的方式見義勇為,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并在需要時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條 鼓勵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組織)。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愿、捐獻方式和人格尊嚴。
鼓勵無償獻血。無償獻血者本人及其親屬在血液使用時依法獲得優先、優惠待遇。
第二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主動開展扶貧、助殘、救孤、濟困、賑災捐獻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并對生活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獲得道德模范、蘭州好人、文明市民、優秀志愿者等榮譽稱號,或者文明行為按照規定受到表彰的,應當記入個人檔案或者個人信用記錄,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但受表彰人員自愿放棄的除外。
鼓勵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范、蘭州好人、文明市民、優秀志愿者等先進人物。
第二十三條 鼓勵行業、單位開展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行業、文明服務品牌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有關部門應當宣傳、倡導文明行為規范、文明行為禮儀、文明行為事例。
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和戶外廣告公共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刊播公益廣告,依法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法制和德育教育。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建立校園文明行為規范,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師德建設,組織和引導教師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第二十六條 衛生計生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將文明行醫、文明就醫納入醫療管理工作規范,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促進醫療機構、醫療場所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與文明鄉、鎮(街道)、文明社區(村)建設結合起來,積極組織開展轄區單位文明共建、社區鄰里互助、聯誼等活動,促進社區和諧建設,構建和諧人際關系,培育文明交往的行為習慣。
第二十八條 各窗口服務行業、單位應當制定相關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措施,加強本行業或者本單位文明行為引導工作,樹立窗口文明形象。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活動,推動建立各類志愿服務組織,拓寬志愿服務領域,創新志愿服務方式。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建立志愿服務記錄、評價和時間儲蓄制度。
第三十條 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推進信用信息共享。
行政機關和相關單位在履行法定職責時,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公民、組織依法采取優先辦理、簡化程序、重點扶持等激勵措施;對信用狀況不良的,應當加強日常監管、依法實施約束懲戒措施。
第三十一條 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利用轄區內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和設施建立愛心公園、榮譽墻等,作為道德榮譽發布、展示和道德宣傳教育活動基地,并可以通過樹碑刻名等形式,表彰和紀念慈善公益人士、見義勇為人員、遺體或者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者等文明行為模范人物。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四章 監督與考核
第三十三條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衛生計生、環保、建設、文旅、民政、工商、食藥監、質監、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完善檢查監督、投訴舉報、教育指導、獎勵懲戒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實際需要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建立共同參與、協同配合的違法行為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工作機制。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勸阻其工作或者營業場所內的不文明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并協助取證。
公民有權制止、勸阻不文明行為,被勸阻人不得打擊報復勸阻人。
第三十五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文明行為促進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與責任單位簽訂目標任務責任書,并對目標任務責任書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評。
第三十七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城市文明指數測評體系,定期開展文明行為情況社會調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測評等工作,并向社會公布測評結果。
第三十八條 對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有關部門應當重點監管,依法加大宣傳曝光力度。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不文明行為,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有關社會組織等可以發表聲明予以譴責。
有關部門受理個人和單位對不文明行為的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法定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損毀交通設施、環境衛生設施、道路附屬設施、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二)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或者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停車的;
(三)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或者停車讓行的;
(四)行人不聽勸阻,違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
(五)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六)亂貼亂涂,嚴重影響市容環境和居民生活環境的;
(七)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
(八)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的;
(九)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十)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十一)在設有禁止標志的區域有攀折花木、踩踏草坪等破壞城市綠化行為的;
(十二)損害公共綠地,或者占用公共綠地耕種、停車的;
(十三)車輛或者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
(十四)利用互聯網發布、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信息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信息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十五)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投訴人、檢舉控告人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關部門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作為當事人個人信用信息予以記錄:
(一)采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被依法處罰但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第四十一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關于《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的說明
一、《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的需要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精神文明建設重要論述中,多次強調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規范轉化為法律規范,從而使法律規范更多體現道德理念和人文關懷,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來強化道德作用、確保道德底線,推動全社會道德素質提升。市委、市政府有關促進文明行為的部署也提出要注重德法兼治,提高市民的文明程度,提高城市的品位形象。因此,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立法工作,一方面是對我市創建文明城市經驗的總結和提升,另一方面也順應了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的客觀要求,是創新社會管理、建設法治城市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我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
(二)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常態化的需要
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已受到廣大群眾普遍歡迎和全社會高度認可,近年來,圍繞文明城市建設目標,我市相繼出臺與文明行為規范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如《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等,為我市制定專門性的文明行為規范積累了一定經驗并提供了初步的依據。同時,隨著城市治理中新矛盾、新現象、新課題的不斷出現,迫切需要將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上網、垃圾分類、節約環保、危難救助、器官捐獻等應當得到規范的文明行為納入立法,為鼓勵和促進市民文明行為提供清晰、明確、可操作的法律依據。因此,盡快制定專門性的文明行為規范,將我市創建文明城市方面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轉化成法律條文,有利于進一步明確文明導向,樹立文明標尺,對于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強化文明行為促進的執行力度具有重要作用。
二、《辦法》制定的過程
根據市政府2017年度立法計劃,市政府法制辦委托蘭州大學法學專家起草了《辦法(送審稿)》,于2017年7月7日、7月28日組織召開了由法學專家、省人大法工委、省法制辦、市人大法工委,各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論證會,根據與會專家和市文明辦、公安局、交通委、環保局、生態局、教育局、城管委、財政局、工商局等部門的意見建議,市政府法制辦對《辦法》重點就兩個方面進行修改:一是對《辦法》體例結構、章節設置、主管機構等內容進行反復斟酌、確定。二是對文明行為規范分類界定,厘清不文明行為違法界限。同時,將《辦法》在市政府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合理吸納,經過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本《辦法》。
三、《辦法》的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同時學習借鑒了青島、武漢、烏魯木齊、貴州、杭州等外省市的相關立法經驗。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共六章43條,分別為總則、文明行為基本規范、促進與保障、監督與考核、法律責任以及附則等內容。
五、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強調精神文明建設人人有責
《辦法》采取一般規范與具體規范相結合的方法,對管理者、參與者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地位和責任,分別作出明確規定。首先,在第一章總則中,《辦法》對所涉主體做了區分,并針對不同主體提出了不同要求,如第五條對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進行列舉規定,第六條對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醫務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的表率作用以及廣大市民的促進作用分別進行了規定。其次,在第四章監督與考核中,有針對性地規定了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如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衛生計生、環保、建設、文旅、民政、工商、食藥監、質監、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作協調配合,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制止不文明行為的職責。第三,規定了社會層面的責任,如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勸阻其工作或者營業場所內的不文明行為的責任;公民有權制止、勸阻不文明行為;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公共媒體的監督責任。
(二)明確規定文明行為基本規范
《辦法》第二章詳細規定了文明行為基本規范,對文明出行、勤儉節約、文明上網、文明就醫、文明旅游、勤勉敬業、誠實守信、鄰里團結、家庭和睦等方面的文明行為規范作出明確規定。所列舉的不文明行為當中,比如亂扔垃圾、破壞環境、不文明養犬、毀壞綠地、違章停車、醫鬧滋事等問題,因市民反映集中、社會關注度高,雖然有的行為已納入相關法律法規的管理約束范圍,但《辦法》仍然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在條文當中予以重申和強調。
(三)關注社會新情況
《辦法》除了對當前較為突出、引起普遍關注的不文明行為進行了規范外,還對城市化、信息化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做出了相關規定,如第十三條上網行為規范,是當前加強互聯網管理與意識形態陣地建設所急需規范的;如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就醫和醫療行為規范,是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醫患關系做出的規范。
(四)建立健全獎勵、表彰文明行為長效機制
建立幫扶機制,可以幫助文明先進人物解決生活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維護并保障救助人權益!掇k法》第二十條對于無償獻血、捐獻器官的行為,規定給予其本人、親屬在醫療救助方面優先優惠待遇等。第二十二條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并對生活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五)進一步強調法律責任
《辦法》第三十九條以列舉方式,對公共場所中比較常見的、群眾呼聲最為強烈的應當處罰的不文明行為做了規定,如亂扔廢棄物、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不聽勸阻、不文明出行等。同時,在第四十條規定對于采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受到行政處罰的;違反本辦法規定被依法處罰但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除進行處罰外,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作為當事人個人信用信息予以記錄。這一方面有針對性地提醒市民嚴格自律、互相監督;另一方面,也是立足于蘭州的實際情況,加大對典型不文明行為的監察處罰力度,增強警示作用,確!掇k法》的貫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