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蘭州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等七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蘭州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等七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
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蘭州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等七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4號
《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蘭州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等七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長 張偉文
2019年7月25日
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蘭州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等七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維護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以下七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1.《蘭州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市政府令〔1996〕第5號頒布實施,市政府令〔2013〕第1號修正)
2.《蘭州市婚姻介紹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0〕第5號)
3.《蘭州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6〕第6號頒布實施,市政府令〔2016〕第4號修正)
4.《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2013〕第7號頒布實施,市政府令〔2017〕第1號修正)
5.《蘭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2013〕第5號)
6.《蘭州市糧食流通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6〕第2號)
7.《蘭州市小型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1999〕第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