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反革命案件可否缺席判決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反革命案件可否缺席判決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反革命案件可否缺席判決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反革命案件可否缺席判決問題的批復
1950年12月16日,最高法院中南分院
廣東省人民法院:
你院審判刑字第1943號呈,為請示反革命案件可否缺席判決等情均悉;茲將我們的意見答復于下:
反革命案件是特種刑事案件,其性質與普通刑事案件不同,而且反革命的犯罪是有連貫性的,對反革命案犯的審判,不只是懲罰其某些犯罪行為,而且著重消滅此種現象繼續存在,依其案情輕重,分別處以監禁或死刑。所以對反革命案犯的審判,應當是在逮捕后開始,才有鎮壓的作用,若作缺席判決,則在鎮壓方面發生作用很小。基于此點而論,我們認為:對于反革命案件,雖是案情已臻明白,但并不適用缺席判決之程序,中南司法部關于缺席判決的意見不能用于反革命這類特種刑事案件,是很明白的。
假若因為某些反革命案件牽涉到財產或其他的問題而亟待判決確定時,我們意見,可采取查封或先行處理的辦法補救,但因具體事實不明,故不能確切詳書答復。如你院認為有必要,則希再作聯系。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