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遼陽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遼寧省遼陽市人民政府
遼陽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遼陽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146號
《遼陽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業經2019年4月12日遼陽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市長 王一兵
2019年6月19日
遼陽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范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公用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報廢汽車等回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建立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
第五條 商務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指導行業自律組織的建立和發展,加強行業管理并牽頭開展集中整治行動。
第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工作實行各部門積極配合、參與管理的共管機制。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的有關工作。
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登記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登記管理,并監督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的無照經營和超范圍經營。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收售違禁物品和銷贓、窩贓等行為;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對再生資源回收系統專用車輛核定運輸路線和行駛時間,方便其運輸再生資源。
應急部門(消防部門)和屬地公安派出所按職責分工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消防安全開展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依法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配合商務主管部門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體系銜接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中。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違法占用城市道路、影響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噪聲擾民,焚燒廢物等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商務部門研究扶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財政政策,監督財政資金的合理使用。
稅務部門負責落實有關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市供銷社負責指導所屬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回收站點整治工作。
第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在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培訓和發布行業信息。
第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承擔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屬地管理責任,負責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機制,加強再生資源流動回收人員服務管理,落實環保、治安、安全生產等監管要求,引導并將再生資源經營者和流動回收人員納入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從嚴規范再生資源回收管理。
第九條 白塔、文圣、宏偉、太子河等主城區原則上不再新增再生資源回收站點,通過搬遷、改造提升等方式提高現有站點建設水平。
在城區周邊規劃建設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形成社區流動回收和固定站點回收為基礎、分揀中心為核心、集散市場為補充的回收體系。
第十條 各縣(市)區政府根據實際,確定本區域城區核心區范圍,核心區范圍內以流動回收為主,現有站點逐步遷出;核心區以外的城區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原則上要求全封閉經營;城區以外的其他地區可設立帶有外場地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
第十一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公安、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供銷社等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等有關國家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和分揀中心建設管理規范,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選址、規模、場地建設和設備配套等應當符合本市建設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管理規范。
第十三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經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登記機關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登記事項的自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商務主管部門對再生資源經營者的備案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結果涉及生態環境、應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同級部門。
第十五條 從事廢舊金屬回收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登記事項的自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有關事項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內對再生資源只進行簡單分類,不得從事再生資源拆解、清洗等可能產生環境污染的加工業務。再生資源的分揀、處理、集散、儲存,應當在按照規劃建設的集中分揀處理場所內進行。
鼓勵回收站點與再生資源分揀中心直接對接,支持再生資源經營者將回收物資直接交售給分揀中心或者由分揀中心當日清收,不在回收站點儲存。
第十八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及其容器;
(三)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四)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五)國家規定的歷史文物;
(六)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七)淫穢物品;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九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國務院令第684號)予以處罰。
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通告。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通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公安機關可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號)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收購禁止收購的物品,由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建立的回收站點,不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管理規范要求的,應當予以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扶持政策,鼓勵引入大型再生資源回收龍頭企業,扶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綜合利用產業發展和研究。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