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通化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第 6 號
《通化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9月23日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
市 長
2016年10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通化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水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吉林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改善衛生環境,倡導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預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開展的社會性、群眾性衛生活動,包括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環境衛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工作。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屬地管理、部門協作、全民參與、科學治理、分類指導、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大對愛國衛生工作的投入。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通過衛生創建、衛生評比等多種形式,組織發動全社會廣泛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七條 每年四月為本市愛國衛生月,集中宣傳和普及愛國衛生知識,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八條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等形式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領導、統籌協調本行政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本級愛國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各級愛衛會由同級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駐軍部隊和相關單位組成,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愛衛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愛國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劃、規范和標準;
(三)動員、指導、協調愛國衛生工作;
(四)開展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五)組織愛國衛生科學研究和交流合作;
(六)組織開展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健全愛國衛生工作機制。
在發生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時,各級愛衛會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動員區域內各單位和廣大人民群眾參加愛國衛生工作,落實群防群治措施。
第十三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愛國衛生組織,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兼)職工作人員,做好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的愛國衛生組織或者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與規范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宣傳“健康通化”建設理念,推進健康場所建設,普及健康知識和技能,傳播健康文化,引導公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規劃,加大財政投入,設立健康教育專業機構,開展健康教育和宣傳普及工作。。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健康教育,普及科學衛生知識,減少和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以及其他相關疾病發生,保障職工身心健康。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按有關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進行衛生保健常識教育。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文廣新等部門負責開展全民健康和社會衛生規范的宣傳教育,普及衛生科學知識以及加強輿論監督工作。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愛國衛生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車站、商場、廣場、公園、市場等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小區,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宣傳,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疾病等的防治知識進行宣傳,開展技術培訓。
第二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結合自身特點,組織開展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的健康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開展無煙學校、無煙機關、無煙醫療衛生機構等無煙場所建設。
第二十二條 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一)室內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
(二)未成年人集中學習、活動的場所;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禁止吸煙場所應當規范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不得放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單位或經營管理者要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二十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衛生達標、評比制度。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衛生城創建規劃,組織開展衛生城創建活動。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行業性的衛生單位創建活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設和改善公共衛生基礎設施,確保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轉運站和公共廁所數量充足、布局合理,城市建成區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垃圾收集、運輸網絡和管理體系,逐步推廣垃圾分類投放,規范分類收運,促進垃圾回收利用。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城中村、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建筑工地、閑置空地、水面等地段或者區域的環境衛生治理,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有序。
建筑工地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國有閑置空地的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員,集體閑置空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員,負責該區域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健全水質衛生監管體系,加強城市供水管網的建設和更新,改善農村飲用水的衛生條件,保障城鄉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八條 各級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的水質監測及管理,各級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二次供水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推進農村改水、改廁、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處理等各項衛生工作,改善農村生產、生活衛生條件,逐步實現農村垃圾無害化處理。
農村公廁、戶廁建設應當符合無害化標準。
第三十條 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單位和經營業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包市容衛生、包綠化、包亮化、包秩序、包設施的“門前五包”責任制。
第三十一條 餐飲、食品、旅館、美容美發、洗浴、文化娛樂等行業應當依法取得行業相關許可,從業人員依法取得健康合格證明,衛生設施符合國家衛生城市標準要求。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維護公共衛生和設施,做好單位、家庭和個人衛生工作。
單位和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成立管理組織,落實愛國衛生工作制度,完善衛生設施,開展經常性的愛國衛生活動,住宅小區配備相應的衛生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
(二)環衛設施齊全,公共廁所進行清掃保潔并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密閉化,無暴露垃圾、衛生死角;
(三)無亂搭建、亂掛物件、亂堆放、亂停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排污水、亂丟垃圾的行為;
(四)道路平整,垃圾日產日清,環境整潔衛生。
單位和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責任人發現有本款第(三)項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組織整改;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集貿市場應設置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廁、垃圾中轉站和供排水等公共衛生設施,落實相關衛生制度,清掃保潔及時達標,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十四條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學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符合飼養規定的,飼養者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管理,定期對寵物、畜禽和實驗動物進行檢疫和預防接種。
第三十五條 公民應當遵守社會衛生行為規范,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亂扔瓜果皮、紙屑、煙蒂、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隨意丟棄動物尸體;
(四)從樓房和各種車輛上向外拋丟棄物;
(五)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構筑物、設施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
(六)不及時清除所飼養寵物的糞便;
(七)其他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改造環境,消除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場所,完善防蚊蠅、防鼠設施。
各級愛衛辦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消除病媒生物工作。單位和居民應當參加殺滅各種病媒生物的活動。
第四章 監督與考核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市愛國衛生工作的督導檢查,定期研究解決愛國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愛衛會應當建立健全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重大事項協調、督查考核和社會監督等制度,加強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景區、公園、商業聚集區、農貿市場等人口密集區域以及車站等重點公共場所的愛國衛生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提高執法效率。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愛國衛生管理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者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受理、調查舉報事項,做出相應處理并向舉報單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三十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通過設立媒體曝光欄、開展主題宣傳報道等形式,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十條 各級愛衛辦可以聘請愛國衛生監督員。愛國衛生監督員在指定區域內檢查、監督、指導愛國衛生工作,并依據實際情況向有關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相關證件。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衛生監督員的監督檢查,介紹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并對存在的問題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第四十一條 各級愛衛會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取得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稱號的,各級愛衛會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復審,未能達到相關衛生標準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能達到衛生標準的,由授予單位取消其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稱號。
第四十二條 各級愛衛會定期對各成員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價。
各級愛衛會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本級愛衛會研究提出處分建議,報送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一)不履行愛國衛生職責和義務的;
(二)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予以整改的;
(三)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有關部門對愛衛會提出的處分建議,應當及時辦理并反饋辦理結果。
第四十三條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愛國衛生執法過程中,如遇妨礙公務、執法行為受到阻撓等情況,需要公安機關協助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