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間諜安全防范辦法
浙江省反間諜安全防范辦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反間諜安全防范辦法
浙江省反間諜安全防范辦法
第377號
《浙江省反間諜安全防范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2019年7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反間諜安全防范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是指在各級黨委、人民政府領導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協調指導下,加強人民防線建設,組織動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履行安全防范責任和義務,防范、制止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國家和省對反間諜技術防范工作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堅持積極防范、標本兼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人民防線建設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責任制,將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納入平安建設工作考核內容,保障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所需經費。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國家安全機關等部門的要求加強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將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納入網格管理,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反間諜安全防范宣傳教育工作。
沿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利用現有的宣傳教育資源,建立反間諜安全防范宣傳教育基地、體驗場所。
第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實施協調和指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指導規范;
(二)推動和指導人民防線組織建設;
(三)定期分析反間諜安全防范形勢,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對相關部門、系統、領域和單位的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需要,采取職權措施的,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
第七條 保密、網信、公安、外事、教育、科技、商務、旅游、國防科工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本系統、本領域的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指導規范,結合本系統、本領域特點,明確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具體要求;
(二)指導、督促本系統、本領域的單位履行反間諜安全防范責任和義務;
(三)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提供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信息、線索和數據;
(四)配合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
(五)做好本系統、本領域反間諜安全防范其他有關工作。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強化和落實反間諜安全防范主體責任,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宣傳教育,提高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
(二)加強對涉密涉外事項、崗位和人員的日常管理,制定并落實有關反間諜安全防范措施;
(三)加強對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做好出國(境)團組、人員和長期駐外人員的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回國(境)訪談工作;
(四)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間諜行為可疑線索,配合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開展工作;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反間諜安全防范義務。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全面負責。
第九條 機關、國防軍工單位、高校、科研機構以及涉及國家安全的企業等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二)設立人民防線組織,明確機構和責任人員;
(三)組織、督促涉密涉外人員如實向本單位報告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并做好建檔工作及信息動態管理;
(四)按規定對重點涉密崗位人員實行上崗前安全背景審查;
(五)對涉密涉外人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反間諜安全防范專業培訓;
(六)定期對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進行自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反間諜安全防范義務。
省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名錄,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重點單位依法履行反間諜安全防范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 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名錄以外的涉及國家安全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境外投資企業,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責任人員,落實反間諜安全防范責任;
(二)對涉密涉外人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反間諜安全防范專業培訓;
(三)根據行業和企業特點采取反間諜安全防范有關措施;
(四)其他應當履行的反間諜安全防范義務。
第十一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以及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依照網絡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絡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防范、制止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密等網絡違法行為,保障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安全。
第十二條 公民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依法履行下列反間諜安全防范義務:
(一)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二)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三)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四)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反間諜安全防范義務。
因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反間諜安全防范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情況會商、移送辦案、聯合督查,共同做好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托全省統一的綜治工作信息化平臺,加強人民防線平臺建設,綜合利用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推進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
第十五條 每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宣傳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媒體集中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六條 省國家安全機關根據本省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年度反間諜安全防范宣傳教育培訓計劃,明確重點對象、重點內容和主要形式等事項,組織、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計劃開展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七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將反間諜安全防范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參加出國(境)學習、交流的學生進行反間諜安全防范行前教育。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反間諜安全防范知識納入公務員教育培訓內容。
科技、商務、旅游、國防科工等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系統、本領域特點,組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宣傳教育。
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公益宣傳活動,提高公眾反奸防諜意識,及時刊登、播放國家安全機關提供的反間諜安全防范公益廣告或者宣傳教育節目。
第十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積極暢通電話、信函、網絡等渠道,及時受理單位和個人舉報的涉嫌間諜行為的信息和線索。其他機關、單位收到舉報的,應當及時移送國家安全機關。
對舉報的涉嫌間諜行為的信息和線索經查證屬實,或者協助防范、制止間諜行為有突出貢獻,或者在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褒揚、獎勵,并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反間諜安全防范義務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約談相關負責人,并將約談情況通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反間諜安全防范義務,致使本單位發生間諜案件或者竊密、泄密案件和事件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建議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公民未履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