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規定
萍鄉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規定
江西省萍鄉市人民政府
萍鄉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規定
萍鄉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萍鄉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17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7年12月19日
萍鄉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我市海綿城市建設,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改善城市水生態,增強城市排水防澇能力,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6〕4號)等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活動必須按本規定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推進全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市發改、規劃、財政、水務、國土資源、公共政務、房管、城管、交通運輸、公路、環保、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功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統籌本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和武功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建立海綿城市建設技術體系。
各縣(區)人民政府、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功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本轄區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要求制定年度建設計劃,確保建設計劃落實。
第六條 市政府將海綿城市建設情況納入對各縣(區)人民政府、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功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的年度考評體系,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考核考評部門共同負責考核工作。
第七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城鄉規劃體系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空間管控內容,在編制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應分解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技術指標。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將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城市面源污染控制率、水資源利用率等列為約束性指標;確定各地塊內透水鋪裝、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雨水調蓄容積等指標。
第八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國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的用地規劃指標時,應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的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技術指標納入《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組織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專項方案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確定的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技術指標,在實施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時,將其納入用地條件。未納入的,不得實施土地的“招拍掛”或者劃撥。
第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批復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時,應根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的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技術指標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發展改革部門原則上不予辦理投資建設項目批復。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時,應編制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篇(包括設計依據、設計原則、設計基本控制目標、設施規模的計算等),并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報批。批準后,方可組織編制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時,必須編制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篇。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按照相應規范標準對其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篇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審查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標落實情況。未按規定落實的,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應對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并將海綿城市工程建設情況納入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組織海綿城市建設專項驗收。未組織海綿城市建設專項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五條 海綿城市建設工程建成后的維護管理由建設項目產權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在海綿城市工程設施上或者周邊進行施工作業可能損壞設施或者影響設施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在建設前通知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施工作業損壞設施的應當按照設施原有功能及時修復,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 海綿城市建設工程參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規劃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附 則
本規定所指城市規劃區包括:市中心城區、上栗縣城市規劃區、蘆溪縣城市規劃區、蓮花縣城市規劃區、各建制鎮鎮區規劃區。
本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實行,原《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萍鄉市海綿城市試點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萍府辦字〔2015〕143號)即行廢止。
鄉人民政府及其所轄行政村的建設活動可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