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施行辦法
十堰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施行辦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大常委會
十堰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施行辦法
十堰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施行辦法
(2015年11月25日十堰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8月24日十堰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規范十堰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的具體施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湖北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全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二、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
三、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縣(市、區)長、副縣(市、區)長,鄉(鎮)長、副鄉(鎮)長;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主席團一位常務主席主持。集體宣誓時,由主席團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
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待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主任會議成員主持。
四、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副市長、副縣(市、區)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主任會議成員主持。集體宣誓時,由主任會議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
五、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等;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主任會議成員主持。集體宣誓時,由主任會議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法院的其他審判人員,人民檢察院的其他檢察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法院、本級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六、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七、憲法宣誓應當在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及時進行。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宣誓人員應當著裝整潔、得體。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后,由領誓人報宣誓人,宣誓人同時各自報自己姓名。
八、有關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并結合實際,制定宣誓的具體實施方案。
九、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