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河南省鄭州市糧油貿易中心訴廣東省開平縣潭江賓館貿易發展部購銷電冰箱合同質量糾紛一案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河南省鄭州市糧油貿易中心訴廣東省開平縣潭江賓館貿易發展部購銷電冰箱合同質量糾紛一案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河南省鄭州市糧油貿易中心訴廣東省開平縣潭江賓館貿易發展部購銷電冰箱合同質量糾紛一案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河南省鄭州市糧油貿易中心訴廣東省開平縣潭江賓館貿易發展部購銷電冰箱合同質量糾紛一案管轄問題的復函
199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0)豫法經函字第5號請示收悉。關于河南省鄭州市糧油貿易中心訴廣東省開平縣潭江賓館貿易發展部購銷電冰箱合同質量糾紛一案的管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本案合同簽訂地在廣州市,合同履行地在杭州市。依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廣州市中級法院和杭州市中級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但上述有管轄權的兩個法院現均以本案雙方當事人及合同標的物不在合同簽訂地和合同履行地,管轄有困難為由,未予受理。為此,河南省高級法院特報請本院指定管轄。經研究,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現指定本案由被告所在地廣東省開平縣人民法院或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并請河南省高級法院告之鄭州市中級法院將本案有關材料及案件受理費一并移送開平縣法院或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此復
附: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河南省鄭州市糧油貿易中心訴廣東省開平縣潭江賓館貿易發展部購銷電冰箱合同質量糾紛一案的管轄問題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89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鄭州市糧油貿易中心(以下簡稱糧油中心)訴被告廣東省開平縣潭江賓館貿易發展部(以下簡稱貿易部)購銷電冰箱合同質量糾紛一案。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1988年5月26日在廣州市簽訂了購銷日芝、樂芝雙門直冷式155B國內組裝電冰箱合同。合同約定由供方貿易部代辦托運到鄭州東站,運什費由需方糧油中心負擔(每臺40元,超出部分由供方自負),貨發到需方每臺必須完好無損正品,內部損壞由廠方負責。合同簽訂后糧油中心匯付貿易部貨款707420元(此款系434臺電冰箱價款加運費的總價),貿易部將從杭州臨安電冰箱廠購進的355臺電冰箱委托杭州汽車運輸隊先后分四次運至鄭州交糧油中心,后因電冰箱質量、數量問題引起糾紛,糧油中心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我們認為:本案合同簽訂地、履行地均不在鄭州,且被告所在地也不在鄭州,故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而本案合同履行地和簽訂地法院均不收此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特將本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199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