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調整由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高新區、廣州開發區)實施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調整由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高新區、廣州開發區)實施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調整由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高新區、廣州開發區)實施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調整由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高新區、廣州開發區)實施的決定
為支持推動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高新區、廣州開發區)創建省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實驗區,進一步擴大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高新區、廣州開發區)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省人民政府決定將11項省級行政職權調整由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廣州高新區管委會和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以下統稱承接機關)實施。承接機關和省直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權認真組織實施,加強銜接溝通,確保相關省級行政職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認真抓好銜接落實工作。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省直有關部門應當與承接機關完成調整職權的交接工作。對委托實施事項,要依法簽訂書面委托協議,細化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執行方式、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劃分、監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對下放實施事項,自下放之日起,相關法律責任由承接機關承擔,省直原實施部門負責相關行政職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省級行政職權下放或者委托后,省直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整實施職權的承接機關、交接日期、具體內容等。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機關負責辦理相關事項;省直部門已受理的繼續完成辦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省直有關部門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備案。本決定調整的部分省級行政職權已依法調整由廣州市實施的,本決定實施后,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高新區、廣州開發區)范圍內,廣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再實施;本決定實施前已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受理的具體事項,由廣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繼續辦理。
二、省直相關部門要加強培訓指導和監督管理。省直有關部門要制訂移交工作方案,將調整實施職權的有關文件、表證單書及標準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時完善有關事項審批標準、技術規范。涉及使用國家垂直信息系統或者需要與中央部門進行業務對接的,要幫助承接機關做好協調銜接工作。涉及原省主管部門在實施過程中需征求省其他相關部門意見的事項,要做好銜接工作,確保落實到位。要通過舉辦培訓班、現場指導等形式,加強對承接機關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增強其承接能力。對委托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委托機關要為受托機關開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蹤調整事項實施情況,通過日常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切實加強對調整實施職權的監管,及時糾正承接機關存在的問題。要定期對實施工作開展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調整完善職權清單的建議。
三、承接機關要依法履職盡責。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要及時將承接的省級行政職權納入部門權責清單管理,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承接機關要制訂具體實施措施,主動配合省直有關部門做好調整職權的銜接落實工作,嚴格依法規范辦事行為,簡化辦事程序,優化辦事流程,縮短辦理時限,為企業和群眾辦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對調整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及時將審批結果報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備案;要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懲戒制度,利用信息技術提高監管效能,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經驗。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高新區管委會和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要切實加強領導,嚴格監督管理,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各單位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和意見建議,徑向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反映。
附件:廣東省調整由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高新區、廣州開發區)實施的省級行政職權目錄(共1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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