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東莞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決定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東莞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決定
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東莞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垃圾處理管理規定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在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以外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將大件家具投放到指定場所之外的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收集、投放餐飲垃圾的,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揚撒、遺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擅自傾倒、堆放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將工業固體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造,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嚴重污染環境或者造成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阻撓環境衛生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管理職責,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查處的違法行為,發現或者接到投訴、舉報后不予制止、查處的;
(二)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四)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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