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
深圳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
深圳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3號
《深圳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8月8日市政府六屆一百七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如桂
2019年8月20日
深圳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深圳市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促進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以下簡稱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校外托管服務以及相關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校外托管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的,受學生監護人委托在學校以外為學生提供就餐、午休、放學后托管等課后托管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遵循依法設置、規范管理、確保安全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建立學生托管服務管理聯席會議,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衛生健康、公安、民政、城管和綜合執法、住房建設、建筑工務等部門組成,統籌協調本市學生托管服務管理工作,研究解決學生托管服務管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各區(新區)建立相應的學生托管服務管理溝通協調機制,統籌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托管服務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生托管服務的統籌協調職責。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負責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商事登記、食品安全以及職責范圍內的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依法負責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以及職責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依法負責校外托管機構的衛生監督管理及其日常檢查、疫情防控工作。
消防部門依法負責校外托管機構消防安全條件核查工作,落實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社區開展對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負責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及周邊區域的治安監督管理工作,對校外托管機構人員提供安全技術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導和培訓。
各街道辦事處(含新區下設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巡查、綜合執法和協調工作。
市、區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校外托管機構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社區居委會利用社區資源設立或者與他人合作設立校外托管機構,或者采取其他形式提供校外托管服務,滿足社區需求。
社區工作站應當將校外托管機構納入社區安全管理,協助公安、消防、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對校外托管機構進行安全監督。
第七條 鼓勵依法設立的及有條件的校外培訓機構可以提供校外托管服務,并及時到登記機關變更營業范圍內容。
校外托管機構開展教育培訓活動的,按照校外培訓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設立者)設立校外托管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商事登記;以非營利為目的設立校外托管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校外托管機構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依法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事項,其中經營場所發生變更的,還應當及時告知衛生、食品安全、消防等監管部門。
第九條 依法取得商事登記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校外托管服務:
(一)有符合消防、建筑、衛生、食品經營、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相關條件的服務場所、設施;
(二)有與開辦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主要負責人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校外托管機構提供托管服務的場所應當符合建筑物結構安全,確保與危險化學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離,其建筑面積應當在80平方米以上,托管學生人均建筑面積應當在4平方米以上。校外托管機構提供托管服務的場所不得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同在一棟建筑內,禁止在地下室、倉儲建筑、污染區、危險區等場所提供托管服務。
市場監管部門、住房建設部門、公安機關可以會同相關行政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消防、安保防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校外托管機構實際,分別制定校外托管機構的食品安全條件指引、消防條件指引和安全技術防范指引。
第十一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根據托管學生人數配備工作人員,托管學生在25人以下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工作人員;每增加20名學生的,應當相應增加1名工作人員。
校外托管機構配備的工作人員,應當無犯罪記錄,身體健康,沒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
校外托管機構提供餐飲服務的,其從事餐飲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管理義務:
(一)與托管學生監護人簽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協議書》;
(二)安排專人確保托管學生的接送工作,保障學生放學后到校外托管機構及托管后返校的安全,晚托后應當確保學生由學生監護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接走;
(三)未接到托管學生的,應當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并積極查找;
(四)學生托管期間應當始終有工作人員照看;
(五)在提供托管服務期間預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保護托管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發現學生生病、受傷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救助托管學生,并且及時與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取得聯系。
第十三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衛生、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一)保證托管環境、生活用品的衛生,嚴防傳染病;
(二)就餐環境、餐具等設施應當符合衛生、食品安全要求,實行分餐制;
(三)配餐合理,營養符合國家規定的學生營養標準,每周制定食譜,并在就餐場所公示;
(四)建立食品留樣制度,并配備食品留樣的專用容器和設施;
(五)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及其他衛生突發事件,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態擴大,立即向所在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且通知學生監護人及其學校。
校外托管機構自行配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采購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購臺賬記錄,不得購買來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非自行配餐的,應當向取得具備配餐資質的配餐企業采購配餐服務。
第十四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協議書》應當明確托管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條款。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協議書》范本,供校外托管機構與托管學生監護人參考使用。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合理收取托管費用,并且在服務場所公示收費標準。
校外托管機構停止托管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學生及其監護人,退還托管協議剩余期限的托管費用,依照托管協議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且向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報告,說明停止托管服務理由以及退還托管費用等情況。
第十五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對托管學生登記造冊,并將在本托管機構托管的學生名冊以及專門接送小學四年級以下學生的工作人員身份證明提交學生所在學校。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教育、引導托管學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擾所在區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六條 鼓勵校外托管機構購買人身意外傷害、安全生產責任等商業保險,分散托管期間的各種風險。
第十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校外托管機構與托管學生監護人協商安裝監視監控報警等安全技術防范設備、以及約定監控視頻保存且可查閱的有效期限等條款,兼顧做好學生安全和隱私保障。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后1個月內對本校學生在校外托管機構的托管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并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以及相關部門。
學校及其在職教師、其他工作人員不得設立校外托管機構,學校在職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在校外托管機構兼職并且獲得報酬。
第十九條 校外托管機構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托管學生監護人可以向登記機關或者相關職能部門投訴。
鼓勵社會公眾對校外托管機構的不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登記機關或者相關職能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移送有權處理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建立校外托管機構的聯動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通報。
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校外托管機構名單及其登記信息在部門信息網站上予以公開,并依法公開托管機構的年度報告或者年審情況。
登記機關、食品藥品監管、消防、教育、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校外托管機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通過政府或者部門信息網站、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公布對校外托管機構違規經營的查處情況;檢查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上傳信息并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在日常安全監督中發現校外托管機構停止托管服務,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登記機關或者有關職能部門。
第二十一條 未經登記從事校外托管服務的機構,由街道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校外托管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所在區消防、住房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校外托管機構違反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或者消防管理規定,不符合衛生、食品經營或者消防條件的,由所在區衛生、食品藥品監管、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校外托管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聘請工作人員的,由機構登記部門責令整改,并將相關情況予以公開。
所聘請人員不符合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有關規定的,由衛生健康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校外托管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處以20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
學校在職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家長之間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學生數在5人以下的,受托家長可以不登記設立校外托管機構,但受托家長應當與委托學生監護人之間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責任,盡到安全、衛生等管理責任,確保學生安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31日發布的《深圳市校外午托機構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