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幾個問題答人民日報讀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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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幾個問題答人民日報讀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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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問:人民法院對涉及財產權的民事訴訟是否要收審判費?如果要收審判費,當事人無力繳納怎么辦?
答:中央人民政府尚未頒布統一的刑民事訴訟法,各地人民法院現在都按其當地具體情況分別定有辦理刑民案件暫時辦法。因之,涉及財產權民事案件收審判費問題,各地尚不一致。如當地人民法院對于涉及財產權的民事訴訟規定征收審判費,而個別當事人因全賴勞動生活或確屬赤貧無力預繳者,得聲請核準免予預繳一部或全部。
問:民事被告匿不出庭,怎么辦?
答:民事被告匿不出庭,原告可調查被告之確實所在,告知法院。如經法院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強制其到案。如被告所在不明,原告無法調查時,只要被告原有戶籍未變,法院可將傳票送到被告的原住居所,由其同居親屬代收,無住居所或無親屬代收傳票者,原告還可以請求法院公示送達。經過家屬代收傳票或法院公示送達后,被告逾期仍不到案,法院即可根據一造之聲請,以確實的證據,徑予缺席判決。
問:關于財產權的訴追案件,被告避不露面,如何能使被告執行法院的判決?
答:關于財產權之訴追案件,被告如避不露面,原告除可請求法院拘提或公示送達、缺席判決外,如查明該被告自己確有財產,亦得請求法院酌將其財產先行扣押,以供判決確定后的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