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非法種植罌粟構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論處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非法種植罌粟構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論處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非法種植罌粟構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論處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非法種植罌粟構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論處的規定》的通知
1990年7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現將《關于非法種植罌粟構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論處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法種植罌粟構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論處的規定
為杜絕制造毒品的原料來源,依法懲處非法種植罌粟的犯罪行為,特規定如下:
一、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不滿3000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制造毒品罪論處;非法種植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懲處。
二、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在割漿以前自動鏟除、銷毀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發布后正在辦理的案件,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