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遼寧省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遼寧省人民政府
遼寧省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第330號
《遼寧省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業經2019年11月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唐一軍
2019年11月26日
遼寧省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促進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提高政府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規范我省行政區域內政府部門間非涉密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源,是指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字、數字、圖表、圖像、音頻、視頻、電子證照、電子檔案等各類數據資源,包括政府部門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是指政府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府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或者為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政務數據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匯聚整合、共享交換、有效應用、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省政府辦公廳和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承擔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的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
省、市、縣政府負責政務數據工作的相關單位(以下簡稱政務數據工作機構)在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的相關具體工作。
政府部門承擔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編目、采集、共享、應用和安全等工作。
第六條 政府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的業務職能和責任分工,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采集、核準與提供電子化、結構化的政務數據資源,保障共享政務數據資源來源唯一、內容有效、符合全省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規范,保證政務數據資源真實、準確、完整、可用。
第七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開展數據資源匯聚、共享、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實行統一目錄管理。
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會同省政務數據工作機構按照國家相關要求,組織制定全省統一的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的標準和規范,制定《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指南》,明確政務數據資源的分類、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 政府部門應當按照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的標準、規范以及《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對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進行篩選、清洗、加工,編制本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
政府部門負責維護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并在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更新。
第十條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政務數據工作機構按照《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對政府部門編制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進行審核,匯總形成本級政府政務數據資源目錄。
第十一條 人口基礎數據、法人單位基礎數據、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數據、社會信用基礎數據、電子證照基礎數據等基礎數據資源目錄分別由公安、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營商環境建設等牽頭部門會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編制并維護。
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形成的主題數據資源目錄,由主題數據資源牽頭部門會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共同編制和維護。
第十二條 政務數據資源原則上應當予以共享。
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應當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政府部門應當依托本級電子政務云平臺統一提供的計算、存儲、管理、安全等基礎設施資源,實施本部門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運行和維護工作。
第十四條 省、市政務數據工作機構負責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平臺的運行和維護,歸集政務數據資源,并提供共享服務。
市級共享平臺應當接入省級共享平臺。
縣(區)或鄉鎮(街道)不再建設共享平臺,已建的遷移到市級共享平臺。
新建、已建的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應當接入并依托本級共享平臺開展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服務。
第十五條 政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共享的政務數據資源,提高決策能力、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凡是能夠從共享平臺獲取的政務數據資源,一律不得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重復采集。
政府部門提供政務服務,應當根據共享數據資源,精簡程序,優化流程,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政府部門從共享平臺獲取的政務數據資源,只能依法用于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直接或者以改變數據資源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七條 無條件共享的政務數據資源,由政府部門在共享平臺上直接獲取。
有條件共享的政務數據資源,由政務數據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臺向政務數據資源提供部門提出請求,提供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同意共享的,使用部門應當按照答復意見使用政務數據資源;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應當說明理由。
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對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發生爭議的,由本級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八條 政府部門對通過共享平臺獲取的政務數據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共享平臺向提供部門提出數據校核請求。提供部門收到政務數據校核請求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校核,并將結果反饋給提出請求的部門。校核結果與原政務數據資源記載不一致的,提供部門應當及時更正。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務數據資源內容提出異議的,應當由使用部門向提供部門提出校核請求,不得要求其自行到提供部門辦理政務數據內容更正手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的,使用部門應當依法辦理,不得以與共享的政務數據不一致為由拒絕辦理。
第十九條 政府部門通過共享平臺獲取的文書類、證照類、合同類政務數據資源,與紙質文書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政府部門在辦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時,對可以通過共享平臺提取電子文件的,不得再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網信、公安、保密等部門建立、健全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政務數據資源安全工作規范。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部門間的日常聯調工作,確保發生突發事件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有效進行。
第二十一條 政務數據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共享平臺安全防護,建立防攻擊、防泄露、防竊取的監測、預警、控制和應急技術保障措施,確保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交換時和歸集后的數據資源安全。
第二十二條 政府部門應當加強政務數據資源安全管理,制定本部門政務數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定期備份本部門采集、管理和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做好政務數據資源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條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通過隨機抽查、定期檢查和電子督查等方式對政務數據資源的編目、掛接、共享、應用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整改。
第二十四條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政務數據工作機構和政府部門應當針對政務數據資源安全風險,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態發展,保存相關記錄,并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省、市、縣政府應當將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納入績效考核。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圍繞政務數據資源質量、共享程度、應用能力等方面開展評估并公開結果。
第二十六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制定或者更新政務數據資源目錄;
(二)未向共享平臺及時提供政務數據資源;
(三)向共享平臺提供的政務數據資源未及時更新或者提供的數據不符合有關規范、無法使用;
(四)將政務數據資源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履行本部門職責以外的目的;
(五)未按照規定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六)在政務數據資源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駐遼中直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