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第二審確定判決當事人不服提起申訴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第二審確定判決當事人不服提起申訴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第二審確定判決當事人不服提起申訴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第二審確定判決當事人不服提起申訴問題的解釋
1951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蘇南人民行政公署司法處:
在上年全國司法會議決定,我們的審級基本上采三級二審制,除重大疑難案件,特準上訴第三審外,一般的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即算確定,不得再行上訴,華東各級人民法院管轄暫行規則亦是如此規定。但因目前成文法典尚未具備,在法令適用上,容有不當。而干部質量尚弱,政策業務水平不高,以政策原則去解決具體案件,難免發生偏差,影響人民合法利益,造成人民不滿。因此,根據具體情況,運用監督司法程序,對于當事人不服第二審確定判決,特準提起申訴,申訴(聲請)時,經上級人民法院調卷,應即檢卷送核,原判果有違誤,上級人民法院即依監督司法程序進行處理,或發回重新審理,或就違誤之點,予以糾正改判,如顯無理由,就以裁定駁回。但為防止當事人利用這個程序鉆空子,企圖拖延訴訟,故又規定在申訴中不停止執行,這樣一方面在個別案件中可以糾正下級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另一方面,當事人得到法律救濟機會,從而亦增加法院威信,因為法院威信必須在正確執行政策法令,保護人民合法利益的基礎上,才建立得起來的。
依上所述,對于當事人不服第二審確定判決,準許提起申訴(聲請),乃監督司法程序問題,而不是審級問題。中央曾昭示我們,要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主要是不采形式主義的訴訟程序,而是便利人民的實事求是的訴訟程序,我們采用監督司法程序,對照顧人民權利是有好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