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政府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88號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19年9月23日市政府第十六屆三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 楊維
2019年10月10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經市政府第十六屆三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現決定:
一、廢止《撫順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市政府令第159號)。
二、將《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1號發布,市政府令第183號修正)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須承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個人負擔比例,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適時調整。”
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三、將《撫順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志辦法》(市政府令第123號)第一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六條修改為“依法執行國家安全緊急任務的車輛,憑車輛特別通行標志或者經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出示偵察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享有下列權力:
(一)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二)在交通管制或者戒嚴地區通行,免受關卡檢查。”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