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營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遼寧省營口市人民政府
營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營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政府令第 24 號
《營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業經2019年11月13日營口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2019年11月22日
營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遼寧省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37號)要求,經過對現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營口市人民政府決定宣布廢止《營口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等29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修改《營口市森林病蟲害限期除治實施辦法》等18件行政規范性文件。
附件:1.營口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29件)
2.營口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18件)
附件1
營口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29件)
序
號
文件名稱
文號
發布日期
1
營口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
營政辦發〔1998〕19號
1998年6月10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訂
2
營口市除“四害”工作辦法
營政發〔1999〕41號
1999年11月3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訂
3
營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強城區商飲服務娛樂業宏觀管理意見的通知 營政發〔2000〕17號 2000年4月5日
4
營口市市區單位衛生長效管理辦法
營政辦發〔2001〕47號
2001年8月14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訂
5
營口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營政發〔2002〕9號 2002年4月8日
6
營口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與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定 營政發〔2002〕53號 2002年12月4日
7
營口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營政辦發〔2004〕49號
2004年9月6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訂
8
營口市人民政府財務總監委派管理辦法 營政發〔2004〕25號
2004年10月26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訂
2012年10月30日修訂
9
營口市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投訴管理辦法 營政辦發〔2006〕5號
2006年2月16日
10
營口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營政發〔2006〕32號
2006年8月30日
11
營口市城市管道燃氣管理辦法 營政發〔2006〕36號
2006年10月30日
12
營口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營政發〔2008〕11號
2008年8月14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訂
13
營口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管理辦法
營政辦發〔2009〕49號
2009年7月31日2010年12月22日修訂
14
營口市經營者年薪制企業派駐審計員工作管理辦法 營政發〔2010〕6號
2010年7月13日
15
轉發市國資委《關于加強和完善監事會工作意見》的通知 營政辦發〔2010〕74號
2010年10月25日
16
營口市市直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辦法 營政辦發〔2011〕21號
2011年4月12日
17
營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營政發 〔2012〕3號
2012年4月18日
18
營口市地熱水資源管理辦法
營政發〔2012〕22號
2012年11月7日
19
遼寧北方商品交易中心監督管理辦法 營政辦發〔2012〕103號
2012年12月28日
2015年4月1日修訂
20
營口市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規定 營政辦發〔2013〕4號
2013年1月25日
21
關于加強我市投融資平臺和擔保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的通知 營政辦發〔2013〕20號
2013年4月7日
22
營口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實施辦法
營政發〔2013〕6號
2013年5月21日2017年11月27日修訂
23
營口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及土地出讓收益管理暫行辦法 營政發〔2013〕9號 2013年7月16日2017年11月27日修訂
24
營口市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
營政發〔2013〕19號
2013年11月25日
25
營口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審核辦法 營政辦發〔2014〕21號
2014年5月5日
26
營口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營政發〔2014〕19號
2014年11月10日
27
營口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
營政發〔2015〕3號
2015年2月8日
28
營口市名牌管理辦法
營政發〔2015〕6號
2015年2月26日
29
營口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營政辦發〔2016〕33號
2016年7月17日
附件2
營口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18件)
一、《營口市森林病蟲害限期除治實施辦法》(營政辦發〔1999〕5號)
1.林業部修改為“原林業部”。
2.第一條“市城市綠化辦公室”修改為“市住建部門”。
3.第七條、第八條“營口市林業局”修改為“市林草局”。
4.營口市森林病蟲害限期除治通知書(正本、副本)中“營口市林業局”修改為“市林草局”。
二、《營口市城市美化亮化管理辦法》(營政發〔2003〕20號)
1.第三條修改為:“市住建局負責市區公用設施及大型戶外廣告美化、亮化的管理、監督、檢查!
2.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住建局按照《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三、《營口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營政發〔2003〕27號)
1.第五條刪除“營口市城市建設檔案處具體負責全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2.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市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中涉及“營口市城市建設檔案處”、“城市建設檔案館(室)”、“營口市城建檔案館”、“城建檔案機構”、“市城建檔案館”、“城市建設檔案館”、“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統一修改為“營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3.第十五條修改為:“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列入接收范圍的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4.第三十條修改為:“銷毀城市建設檔案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登記造冊,經單位領導審定后,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指定監銷人,防止錯銷和失密!
5.第三十六條“營口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修改為“市住建局”。
6.刪除第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四、《營口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營政發〔2003〕37號)
第四條、第四十二條中“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修改為“市住建局”。
五、《營口市房屋面積測量與計算規則》(營政辦發〔2003〕45號)
1.第四條修改為:“營口市自然資源局是我市房屋面積測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則的貫徹實施,營口市自然資源事務中心(營口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具體負責房屋面積測算管理工作!
2.第五條修改為:“營口市房屋權屬登記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必須由營口市自然資源事務中心(營口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審核通過。”
3.第十七條修改為:“本規則由營口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六、《營口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營政發〔2006〕19號)
1.第四條修改為:市和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范等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及監督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住房城鄉和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工作,由各專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2.刪除第八條。
3.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等的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刪除第十一條。
5.第十二條修改為:“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h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等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符合規定的,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核準文件;不符合規定的,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請單位,由其修改后重新申請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或者未取得核準文件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6.第十四條修改為:“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h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等的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進行核實。符合規定的,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驗收文件。不符合規定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申請單位整改后重新申請竣工驗收。未取得驗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7.刪除第二十二條。
8.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七、《營口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營政辦發〔2006〕42號)
第四條中“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修改為“市住建局”。
八、《營口市政務公開制度辦法》(營政辦發〔2006〕52號)
1.刪除第五條。
2.第十七條第十項修改為:“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3.第十九條修改為:“本辦法由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九、《營口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營政發〔2009〕12號)
1.第三條、第十八條中“綜合執法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修改為“市住建局”。
2.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站前區、西市區限放煙花爆竹區域為:東至莊林路、殯儀館及周邊500米;西至海防堤路;南至莊林路轉盤至新港大街至新民大街;北至大遼河南岸到虎莊河。
老邊區限放煙花爆竹區域為:東至金龍集團東墻外;西至與站前區、西市區交界處;南至營柳路;北至平原路。
鲅魚圈區限放煙花爆竹區域為:東至沈大高速公路;西至渤海沿岸;南至熊岳河蓋州市交界處;北至望海辦事處蓋州市交界處。”
十、《關于調整公有住房出售有關規定的通知》(營政發〔2010〕13號)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中“市房改辦”修改為“市城鄉建設與公用事業中心”。
十一、《營口市封山禁牧規定》(營政發〔2011〕8號)
第六條“農業部門”、“畜牧獸醫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部門”,“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
十二、《營口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營政發〔2012〕4號)
1.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修改為“市住建局”,“市住房改革與保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辦)”修改為“市城鄉建設與公用事業中心”。
2.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市住房保障辦”修改為“市城鄉建設與公用事業中心”。
十三、《營口市餐飲娛樂服務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營政發〔2012〕20號)
1.第四條修改為:“營口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飲娛樂服務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餐飲娛樂服務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文化、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飲娛樂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
2.第八條“環保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行政審批部門”。
3.第九條、第十條“住房和規劃建設”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
4.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生態環境、行政審批、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5.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十四、《營口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營政發〔2013〕12號)
第七條刪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或備案抽查”。
十五、《營口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營政發〔2013〕14號
1.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修改為“市住建局”,“市住房改革與保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辦)”修改為“市城鄉建設與公用事業中心”。
2.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市住房保障辦”修改為“市城鄉建設與公用事業中心”。
十六、《營口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營政發〔2014〕5號)
第十九條第五項刪除“信用等級”。
十七、《營口大遼河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營政發〔2015〕35號)
1.第一條,將“交通部”改為“交通運輸部”。
2.第六條,刪除“和《營口港水上交通管理規則》”。
3.刪除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八、《營口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營政辦發〔2017〕16號)
第十四條第二項“且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不低于12萬元”修改為“車輛購置的價稅合計不低于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