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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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申報”等38項行政權力的決定》業經2019年11月29日市政府16屆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玉剛
2019年12月31日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申報”等38項行政權力的決定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經濟發展環境,釋放經濟發展活力,經市政府16屆32次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申報”等38項行政權力進行調整,其中,下放10項,取消、轉為日常管理22項,恢復實施6項。
各縣(市)區和相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此次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制定監管措施,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防止出現監管真空?h(市)區各部門要主動與市級對口部門進行溝通對接,進一步明確業務調整情況,積極爭取上級指導,實現穩妥銜接,切實做到為市場主體添活力,為人民群眾增便利。
本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