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城市公園管理條例
雞西市城市公園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雞西市人大常委會
雞西市城市公園管理條例
雞西市城市公園管理條例
(2019年9月3日雞西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19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安全和應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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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園管理,充分發揮城市公園各項功能,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美化城市,增進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規劃區內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園(以下簡稱公園),是指城市規劃區內有良好園林綠化環境和完善的配套設施,具有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閑游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保護資源、科普教育、防災避難等功能的開放性公益場所,包括綜合公園、專類公園、社區公園、游園、帶狀公園、廣場和城市街旁綠地。
公園的具體名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養護單位為公園(專類公園和社區公園除外)管理單位,負責公園內綠化養護、衛生保潔、亮化維護、設備設施維護等管理、服務工作,專類公園和社區公園由隸屬的機構和單位負責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發改、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務、文體廣電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園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生活的需要,確定公園建設總量與規模,做到布局均衡,類型齊全,功能完善。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投資、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的義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公園事業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公園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園新建、改建、擴建、修復應當按照公園設計方案進行。公園的建設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公園發展規劃以及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公園內設置水、電、熱、燃氣、通信等設備設施和其它市政設施,應當符合公園景觀和相關安全規范要求,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進行整改,所需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第九條
承擔防災避難功能的公園,應當按照國家防災避難場所設計規范要求,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和防災、防雨等設施,并設置顯著指示標志。
第十條
公園應當按照國家公園設計規范相關規定配建地面或地下停車場(位)、公廁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公園的垃圾分類與城市垃圾分類工作同步進行。
已建成的公園沒有配建停車場(位)或者雖有停車場(位)但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應當逐步配建或者擴建。
第十一條
公園建設應當應用綠色照明、清潔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園林垃圾資源化利用等環保節能技術和新產品。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公園管理制度;
(二)制定公園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防災避難預案;
(三)維護和管理公園設備設施和綠化景觀,制止破壞公園設備設施、景觀等行為;
(四)做好安全管理、衛生保潔,維護公園的游覽秩序;
(五)管理和規范公園游憩健身、文化娛樂及商業配套服務等活動;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園綠地,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園樹木。因城市建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公園綠地或者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園樹木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四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公園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嚴禁砍伐、移植古樹名木,保證古樹名木正常生長。
第十五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對公園設備設施進行維護和保養,保證設備設施的完好和運行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園內供游人游覽、休息建(構)筑物和設備設施,或改變其用途。
第十六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公園內的文物和有紀念意義的建(構)筑物、設施等,建立完善有效措施,保護其完好。
第十七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公園內飼養動物的保護、繁育和研究,擴大珍稀動物物種,做好動物的引進、交換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