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54 號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1月22日經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莊兆林
2020年2月4日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動城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化建成區的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資源化利用等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修繕、裝飾裝修房屋以及道路、橋梁、綠化、水務等工程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前款規定的建筑垃圾中屬于危險廢物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建筑垃圾消納和資源化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處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城管部門與鼓樓區、云龍區、泉山區城管部門的建筑垃圾管理職責劃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財政、水務、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建筑垃圾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縣(市)、區城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建筑垃圾運輸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規范從業行為。
第八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
第九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臺,實現衛星定位監測、建設工程施工、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車輛通行、建筑垃圾運輸違法行為查處、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十條 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聯動監督管理制度,對建筑垃圾產生單位、運輸單位以及消納場所實行聯單管理,保證建筑垃圾產生量、運輸量與消納量一致。具體辦法由市城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鼓勵建筑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采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從源頭上減少建筑垃圾產生。
第十二條 鼓勵具備現場分類條件的施工單位按照分類要求結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驟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
鼓勵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回收利用建筑垃圾。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城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
因搶險、救災等應急措施需要緊急排放建筑垃圾的,按照應急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建筑垃圾,保持工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獨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場所,對施工現場出入口地面作硬化處理,設置清洗設施、設備清洗出場車輛,防止污染環境。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設施搶修以及居民裝飾裝修作業,施工現場無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的,應當采取其他保潔措施,保證凈車出場。
第十五條 因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本區域已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的,裝修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本區域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的,裝修人應當按照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
第十六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應當依法向城管部門申請建筑垃圾運輸核準。
城管部門應當將依法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名錄向社會公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公布的運輸企業名錄中選擇承運單位。
第十七條 建立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考核評價制度。運輸企業考核管理辦法由城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財政等部門,根據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專項規劃和城鄉建設管理需要,制定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建設方案。
第十九條 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應當經城管部門批準后,依法向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消納的區域設置;
(二)有與處理建筑垃圾規模相適應的分類堆放、分揀和作業場地;
(三)設置封閉圍擋、視頻監控等設施,硬化出入口道路;
(四)配備作業機械和照明、消防、降塵、排水以及車輛沖洗等設施設備。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受納、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受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
(二)保持消納場所相關設備、設施完好;
(三)保持消納場所和周邊環境整潔;
(四)離開消納場所的車輛應當經沖洗保潔設施處置干凈后方可駛離。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閑置、拆除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及其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地、規劃開發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經城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實地勘察,可以作為臨時消納場所。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體系,統籌規劃建設建筑垃圾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建筑垃圾資源化產業發展,促進企業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投資建設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鼓勵單位和個人優先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二十五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工業信息化、城管、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制定推廣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相關政策。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監管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區范圍以外的建筑垃圾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