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1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9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唐登杰
2019年12月18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福建省“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財政、民族宗教、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市場監管、文化和旅游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海事管理機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規劃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
三、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遺產區和緩沖區邊界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劃定,并設立界碑(樁)。”
四、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遺產區和緩沖區內的文物、人文景觀和古樹名木作出明確的標志,并設立保護設施。”
五、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未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自然資源部門批準,在遺產區、緩沖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
六、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分布在泉州市所轄的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晉江市、石獅市、南安市、安溪縣、德化縣和泉州臺商投資區的范圍內,包括萬壽塔、六勝塔、石湖碼頭、江口碼頭(文興碼頭、美山碼頭)、真武廟、九日山祈風石刻、泉州天后宮、磁灶窯系金交椅山窯址、德化窯遺址、安溪青陽冶鐵遺址、泉州府文廟、老君巖造像、泉州開元寺、伊斯蘭教圣墓、清凈寺、草庵摩尼光佛造像、南外宗正司遺址、市舶司遺址、德濟門遺址、洛陽橋、順濟橋遺址、安平橋等與泉州宋元時期海洋貿易相關的文化遺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福建省“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和泉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是指與“古泉州(刺桐)”有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海上絲綢之路”文物、建筑群等遺跡和遺址。
第三條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負責遺產保護管理工作。
省、泉州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指導;“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機構具體負責遺產的日常保護和管理。
第五條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財政、民族宗教、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市場監管、文化和旅游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海事管理機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制定村規民約,建立群眾性保護組織,參與保護“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
第七條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保護“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依法參與涉及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利益事項的管理。
第八條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海上絲綢之路”的橋梁紐帶作用,加強與港澳臺和國際的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對保護和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 泉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管理的需要,組織編制“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規劃及其詳細規劃,并依法報批。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規劃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
保護管理規劃及其詳細規劃經批準公布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根據保護要求劃定為遺產區和緩沖區,分級進行保護。遺產區和緩沖區區劃應當與其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相銜接,并納入城市紫線范圍。
遺產區和緩沖區邊界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劃定,并設立界碑(樁)。
第十二條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的遺產區和緩沖區內禁止進行任何損害或者破壞遺產的建設活動。
遺產區內不得建設與遺產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實施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確因保護需要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保護管理規劃及其詳細規劃,不得破壞遺產的歷史風貌和生態環境,并依法報批。
緩沖區內確因生產、生活需要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保護管理規劃及其詳細規劃,不得破壞遺產的歷史風貌和生態環境,不得建設危害遺產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建設污染遺產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開展影響遺產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并依法報批。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不符合“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規劃及其詳細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逐步整改、遷建或者依法拆除,造成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對周邊遭到破壞的景觀、植被等應當責令相關責任人及時修復。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遺產區和緩沖區內的文物、人文景觀和古樹名木作出明確的標志,并設立保護設施。
第十五條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生態環境保護,防止生態破壞、水土流失和水資源污染,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原生態資源;周邊一重山范圍內林木林地逐步依法納入生態公益林管理,并依法給予林權所有者適當的補償。
第十六條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監測巡視制度、定期通報制度、重大事項專家咨詢制度;委托相關機構對遺產保護狀況進行監測,發現可能危及遺產安全的,應當及時依法采取相應措施予以保護,并向省、泉州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 在“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的遺產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遺產及其保護設施、保護標志上張貼、涂污、刻劃,或者移動、拆除遺產保護設施、標志;
(二)采石、采砂、采礦、造墳、毀林、排污、堆放垃圾;
(三)存儲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四)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修建人造景點等;
(五)引進與當地生態環境不相協調的外來生物物種;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安全防范、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對遺產設施、場所的用電、用氣、用火等管理情況定期檢查,開展應急自救教育和培訓。
第十九條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與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保護責任書,負責保養、維修和安全防范等工作,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發現“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有損毀危險的,應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遺產日常保護管理機構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繕,修繕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二十條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的修繕,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修繕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修繕方案應當依法報批。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修繕過程,省、泉州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修繕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遭受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及遺產安全的突發事件時,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遺產日常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組織搶救保護,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管理規劃,鼓勵、支持從事有利于遺產資源保護的綠化和生態保護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在“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的遺產區和緩沖區內拍攝電影、電視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應當制定詳細的預案,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并依法報批。
第二十四條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采取措施,繼承、保護和弘揚與遺產有關的民俗風情、民間藝術等非物質文化遺產,收集和保存文化、藝術、工藝珍品;組織培訓遺產保護管理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專題博物館(展示館、陳列室),展示、宣傳遺產歷史文化作品等。
第四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五條 泉州市、“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遺產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專項用于遺產的規劃、保護、管理、修繕、展示和利用。
遺產保護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保護專項資金可以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捐助、景區門票收入等多種渠道籌集。保護專項資金應當依法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監督。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資、捐贈和技術支持等各種方式參與“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更改保護管理規劃及其詳細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依照行政管理權限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自然資源部門批準,在遺產區、緩沖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
(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未依法取得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修繕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將“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經費挪作他用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護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分布在泉州市所轄的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晉江市、石獅市、南安市、安溪縣、德化縣和泉州臺商投資區的范圍內,包括萬壽塔、六勝塔、石湖碼頭、江口碼頭(文興碼頭、美山碼頭)、真武廟、九日山祈風石刻、泉州天后宮、磁灶窯系金交椅山窯址、德化窯遺址、安溪青陽冶鐵遺址、泉州府文廟、老君巖造像、泉州開元寺、伊斯蘭教圣墓、清凈寺、草庵摩尼光佛造像、南外宗正司遺址、市舶司遺址、德濟門遺址、洛陽橋、順濟橋遺址、安平橋等與泉州宋元時期海洋貿易相關的文化遺產。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福建省“海上絲綢之路:泉州史跡”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