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鎮財政所所長是否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鎮財政所所長是否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鎮財政所所長是否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鎮財政所所長是否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批復
(2000年5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高檢發研字(2000)9號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滬檢發(2000)30號文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對于屬行政執法事業單位的鎮財政所中按國家機關在編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
200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