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少數民族與漢族通婚問題的復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少數民族與漢族通婚問題的復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少數民族與漢族通婚問題的復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少數民族與漢族通婚問題的復示
195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華東分院:
“關于回漢民族通婚問題,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即根據共同綱領第五十三條與婚姻法第二十七條以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有利民族團結為原則,回漢民族間男女婚姻要求,應該服從這個原則,只有在個別場合,例如非少數民族聚居之處,個別回漢男女要求結婚,而回民家長及回教團體表示無異議者,始得為準予結婚的考慮。”
以上復示,通令遵照,并希轉知各縣人民法院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