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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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鷹潭市人大常委會
鷹潭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5號)
鷹潭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5號)
《鷹潭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已由鷹潭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9年10月24日通過,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9年11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鷹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2月24日
鷹潭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
(2019年10月24日鷹潭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
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技術規范
第三章 廣告設置
第四章 管理維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行為,美化城市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置及其規劃、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地、公共開敞空間、市政公用設施、工地圍墻(擋)、交通工具外部、飛行器等載體,采取安裝、懸掛、張貼、繪制、放送、投映、列隊巡游等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商品、提供服務或者進行公益宣傳推廣而發布的廣告。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為發布廣告而設立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櫥窗、廣告架、招貼欄、氣球、彩旗、條幅、充氣拱門、桁架等設施的行為。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環保、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鷹潭市龍虎山風景名勝區、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鷹潭市信江新區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內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管理、財政、發展改革、氣象、通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管理部門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戶外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七條 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公益廣告宣傳。
鼓勵戶外廣告設置創新,提升廣告藝術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技術規范
第八條 市、貴溪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轄區范圍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貴溪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還應當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遵循城鄉規劃,根據不同區域的功能、地理環境、文化氛圍和商業特點,設定戶外廣告許可區、限制區和禁止區,規定戶外廣告設置的條件、地點、種類、規模、規格、有效期限等內容。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規劃不低于總量百分之二十的公益廣告設置。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行業標準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并向社會公開。
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置的設計、制作、安裝、維修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應當聽取有關部門、企業、行業協會、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范草案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相關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編制程序和要求進行修改。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電力設施、通信設施、燃氣設施的;
(二)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損毀綠地、林地、農田的;
(三)利用危險建(構)筑物及其他危險設施的;
(四)妨礙生產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的;
(五)影響市政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六)影響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七)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禁止設置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和公共安全的屋(樓)頂廣告、橋體廣告、高立柱廣告等。
第十五條 在設置規劃劃定的禁止區范圍內,禁止設置戶外廣告,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在綠地、公園結合園林景觀適度設置公益廣告的;
(二)利用商業、商務辦公、居住建筑的附屬商業設置櫥窗廣告的;
(三)自然資源部門批準的商業綜合體建筑設計方案預留的廣告位并按照工程規劃許可要求設置廣告的;
(四)在道路規劃紅線內設置公交候車亭廣告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特別批準設置廣告的。
第三章 廣告設置
第十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范。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選用安全、節能、環保的材料,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和造成噪聲污染、光污染等不利影響。
第十七條 設置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應當自設置之日起十日內將設施具體位置、設置效果圖以及設施設置人及其聯系方式等事項告知城市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法申請行政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
申請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信息;
(三)載體權屬或者取得使用權的證明;
(四)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和施工結構圖等戶外廣告設施制作說明及定期安全維護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審查核實、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范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核發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逾期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應當載明設置人、位置、數量、形式、規格、許可期限以及類別等內容。
第二十條 因舉辦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展銷會、交易會等需要設置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申請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信息;
(三)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形式、范圍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經許可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數量、形式、規格、時間、類別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許可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五年。許可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原許可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期滿后不再設置或者未獲得延續許可的,設置人應當在許可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相關設施,并恢復原狀。
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設置人應當在許可期限屆滿之日起二日內自行拆除相關設施,并恢復原狀。
第二十三條 利用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設置人,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城區繁華地段、廣場、車站、碼頭、居民區等公共場所規劃設置公共廣告欄。
禁止在電線桿、樹木、住宅樓道以及其他未經批準的場所書寫、刻畫、噴涂、張貼戶外廣告。
第二十五條 在主要街道及重要地區臨街建筑立面設置廣告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體現地方文化特色或者現代都市風格。
第四章 管理維護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戶外廣告設置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執法巡查和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查處戶外廣告設置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置聯合執法工作機制,以及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制度,加強配合協調。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保證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牢固、完好整潔。
遇有大風、暴雨或者其他惡劣天氣預警時,設置人應當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隱患的,設置人應當立即予以消除。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戶外廣告內容中的圖案、文字顯示不全或者出現破損、污濁、褪色、變形等情形影響城市容貌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或者戶外廣告內容發布者應當在七日內修復、更換。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許可、不按本條例規定設置或者維護戶外廣告、拒不履行公益廣告義務等情形中的重大行政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進行公開。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置社會監督機制和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戶外廣告設置違法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對戶外廣告設置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二條 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建立監督、勸誡機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或者未按設置許可的內容設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照戶外廣告版面面積處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計算。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許可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照戶外廣告版面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計算。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戶外廣告設置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照戶外廣告版面面積處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計算。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規定,在電線桿、樹木、住宅樓道以及其他未經批準的場所書寫、刻畫、噴涂、張貼戶外廣告,或者設置廣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并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存在安全隱患不予以消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戶外廣告設施整體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計算。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戶外廣告存在破損等情形影響城市容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戶外廣告版面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計算。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