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國外居住,未加入外國籍的當事人的離婚案件,應參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審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國外居住,未加入外國籍的當事人的離婚案件,應參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審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國外居住,未加入外國籍的當事人的離婚案件,應參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審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國外居住,未加入外國籍的當事人的離婚案件,應參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審理的函
1990年7月26日,最高法院
函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次旦央吉同時起訴與貢覺晉美和強巴歐珠離婚問題的請示報告及補充材料均已收悉。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在尚不能證明貢覺晉美已經加入印度國籍的情況下,不作為涉外案件審理的意見,但有關程序仍應參照《民事訴訟法(試行)》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執行。同時,兩案應分開進行審判,并妥善處理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