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常德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常德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
《常德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20年3月10日
常德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綠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居民生活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縣城和建制鎮規劃區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綠化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因地制宜、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規定的措施,并將城市綠化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努力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綠地率和人均公園綠地面積。
市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全市城鄉綠化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群眾性城市綠化活動。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第五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其所屬城市園林綠化服務機構具體負責有關城市綠地的建設、養護、城市綠化科研等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水利、財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綠化義務。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因地制宜開展庭院綠化。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檢舉侵占綠地、損害樹木花草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綠化發展目標明確綠地布局、綠化用地指標和控制原則,充分利用現有地理條件和歷史人文條件,合理確定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綠地、附屬綠地和區域綠地,完善城市綠地系統在生態環保、休閑游憩、景觀營造、文化傳承、科普教育、防災避險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其中建制鎮的綠地系統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以下簡稱城市綠線),經依法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城市綠線不得隨意調整。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城市綠線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不符合城市綠線控制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已有的違反城市綠線控制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依法遷移或者拆除。
第十條常德市城市建成區綠化規劃控制指標為:綠化覆蓋率不低于40%,綠地率不低于35%,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低于12平方米。
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率按下列要求進行控制: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于35%,舊城改造區不低于25%;
(二)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紅線寬度為40米至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紅線寬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城市園林景觀道路不低于40%;
(三)行政辦公及文化設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醫療衛生用地、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宗教設施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等的附屬綠地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綠地率的控制指標。
津市市、縣城和建制鎮建成區的綠化規劃控制指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城市綠化樹種規劃應當符合本地氣候、土壤、水文等自然地理條件,以鄉土樹種為主,科學配置樹木花草。
第十二條城市綠地按下列規定確定建設單位:
(一)有關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綠地、道路綠地等綠地建設,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
(二)生產綠地以及經營性專類公園等綠地建設,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三)現有居住區的綠地建設,由居住區管理單位或者機構負責;新建、擴建、改建的居住區綠地建設,由建設單位負責;
(四)單位附屬綠地建設,由該單位負責;
(五)其他城市綠地建設,由投資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第十三條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落實綠地面積。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進行審查,應當對設計方案中綠地面積和布局、植物配置、道路廣場、園林小品及水、電配套設施等是否符合國家城市綠化設計規范、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的,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并按期實施,在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
附屬綠化工程應當納入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建設竣工驗收審查時應當通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附屬綠化工程未與主體工程同步驗收的,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綠化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綠化工程施工規范等加強工程質量、安全及植物檢疫管理,并依法接受城市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第十五條城市內新設各種管線、交通設施等應當避讓現有樹木,保持安全凈距;城市綠地范圍內的地下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有關建設規范留有保證樹木生長、綠地正常使用的空間和覆土層。
第十六條單位院落、住宅小區,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物、構筑物,適宜采取立體綠化的,應當按照有關規范和技術標準實施立體綠化,并按照有關規定比例折算綠化面積。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應當實施開放式綠化;現有實體圍墻除特殊需要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拆除。鼓勵建設林蔭停車場及綠化隔離帶。
第十七條公園綠地建設應當遵循布局合理、體現特色、設計規范、功能完善、景觀協調、方便群眾的原則,鼓勵見縫插綠建設小微綠地,利用荒灘、荒地建設開放式公園和沿江沿河風光帶。
禁止在公園用地范圍內擅自新建、擴建、改建各類設施和場地,嚴格控制公園周邊影響其景觀和綠化功能的建設項目。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要求,制定綠化養護規范,指導督促綠化養護管理單位落實綠化養護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推行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制度。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城市園林綠化服務機構、鎮人民政府為養護管理責任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為養護管理責任人;
(三)公共場所、公共建筑附屬綠地,管理單位為養護管理責任人;
(四)居住區附屬綠地,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為養護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范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期間建設單位為養護管理責任人。
前款規定以外的城市綠地、零星樹木及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附屬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確定養護管理責任人;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養護管理責任人,對城市綠地實行委托養護管理的,應當依法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養護管理單位。
第二十條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備相應的養護管理人員;
(二)制定綠化養護管理制度和救災減災應急預案,采取相應安全防范及管控措施;
(三)按照綠化養護規范進行設施維護和綠化養護;
(四)及時勸阻損綠毀綠行為,并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城市綠地,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占用城市綠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占用期滿后,占用者應當恢復原狀并及時歸還。
第二十二條城市園林綠化服務機構應當定期組織修剪行道樹。城市樹木生長影響公共設施安全需要修剪的,相關單位應當征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由城市園林綠化服務機構組織修剪。
樹木已經死亡或者發生病蟲害確無挽救必要以及影響其他樹木生長、無遷移價值需要砍伐的,應當依法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有關單位因搶險、救災或者處理突發事故等緊急需要,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樹木,但應當在險情消除后四十八小時內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報告。
除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實施養護外,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修剪、砍伐城市樹木。
第二十三條禁止隨意更換、遷移城市行道樹。單位或者個人因下列情形需要遷移城市樹木的,應當征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一)影響城市建設或者有關工程建設的;
(二)對人身,管線、交通等設施安全構成威脅的;
(三)影響居民居住安全的;
(四)其他需要遷移樹木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古樹名木養護管理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不得因養護管理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
嚴禁損毀、砍伐和擅自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遷移的,按照管理權限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城市綠化、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公園內商業、服務攤點的控制和管理。
禁止違反公園用地規劃建設商業、服務設施或者在公園內擅自搭棚、擺設攤點。
第二十六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綠化養護監督檢查機制,開展城市綠地日常執法巡察活動,及時查處侵占綠地、損綠毀綠等違法行為。城市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受到損毀的,應當及時組織補植和修復。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綠地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毀花草和綠化設施;
(二)搭棚、擺設攤點,停放車輛、堆放物品;
(三)挖坑、采砂、取土,傾倒、焚燒垃圾;
(四)開墾種植、放養畜禽;
(五)在非指定區域燒烤、垂釣和設置廣告牌;
(六)投放、種植有害動植物;
(七)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損害綠地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禁止下列損毀城市樹木的行為:
(一)刮剝樹皮、損害樹根;
(二)利用樹木蓋房搭棚、架設電線;
(三)攀登樹木、采花摘果、折枝剪條;
(四)在樹木上刻劃、釘釘、拴系掛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影響、危害樹木正常生長的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建設,其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服從城市公園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損毀、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損毀城市綠地及樹木花草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或者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毀城市綠化設施、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城市綠化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違反城市綠化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0 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