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
粵府令第270號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營商環境,省人民政府決定將335項省級權責清單事項調整由相關地級以上市實施,其中22項采取下放方式,313項采取委托方式。
各地和省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整實施事項的交接工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事項的承接部門、交接日期等具體內容。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地承接部門負責辦理相關事項,省有關部門此前已受理的繼續完成辦理。各地要主動配合省有關部門做好銜接落實,嚴格依法規范辦事行為,優化辦事程序和流程,縮短辦理時限,為企業和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省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地的培訓、指導和監督,幫助解決實施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