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和行政管理事項下放由區(縣)實施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和行政管理事項下放由區(縣)實施的決定
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政府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和行政管理事項下放由區(縣)實施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和行政管理事項下放由區(縣)實施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90號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和行政管理事項下放由區(縣)實施的決定》已經2019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56次常務會議審議。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鄭劍戈.png
2019年12月5日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和
行政管理事項下放由區(縣)實施的決定
為推動“放權強區”、改善營商環境,進一步擴大區(縣)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充分調動區(縣)積極性,市政府決定將301項行政職權和26項行政管理事項下放由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市直部門在區(縣)的派出機構(以下統稱“承接機關”)實施。承接機關和市直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權認真組織實施,加強銜接溝通,確保相關市級行政職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抓好銜接落實,確保行政事項接得住。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到今年12月底前,市直有關部門應當與承接機關完成下放事項的交接工作。對授權或調整(市直部門派出機構除外)實施的事項,自授權或調整之日起,相關法律責任由承接機關承擔,市直原實施部門負責相關事項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委托實施的事項,要依法簽訂書面委托協議,細化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執行方式、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劃分、監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市級事項下放后,市直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下放事項的承接機關、交接日期、具體內容等。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機關負責辦理相關事項;市直部門已受理的繼續完成辦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市直有關部門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市委編辦、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備案。
二、注重監督指導,確保行政事項放得下。市直有關部門要制訂移交工作方案,將下放實施事項的有關文件、表證單書及標準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時完善有關事項審批標準、技術規范。涉及使用國家、省垂直信息系統或者需要與中央、省部門進行業務對接的,要幫助承接機關做好協調銜接工作。涉及原市主管部門在實施過程中需征求市其他相關部門意見的事項,要做好銜接工作,確保落實到位。要通過舉辦培訓班、現場指導等形式,加強對承接機關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增強其承接能力。對委托實施的事項,委托機關要為受托機關開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蹤下放事項實施情況,通過日常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切實加強對下放實施事項的監管,及時糾正承接機關存在的問題。定期對實施工作開展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向市政府提出調整完善實施事項的建議。
三、創新服務方式,確保行政事項管得好。各區(縣)要及時將承接的市級行政職權納入部門權責清單管理,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承接機關要制訂具體實施措施,主動配合市直有關部門做好下放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嚴格依法規范辦事行為,簡化辦事程序,優化辦事流程,縮短辦理時限,為企業和群眾辦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對下放實施的事項,要及時將審批結果報市政府相關部門備案;要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懲戒制度,利用信息技術提高監管效能。各區(縣)要切實加強領導,嚴格監督管理,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目錄所涉及行政職權和行政管理事項,實行動態管理,需要調整時,經市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各單位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和意見建議,徑向市委編辦、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