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0年1月21日九屆珠海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姚奕生
2020年2月21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市政府對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一致的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對《珠海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規定》等3部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
附件
市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
一、《珠海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規定》(2011年9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公布)
修改內容:
1.刪除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將第五款修改為:“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2.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的相關工作。”
3.將第九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項目,應當符合本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規劃,經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立項、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評估手續后,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將第十二條中的“工商注冊地”修改為“商事登記所在地”,“應當符合質量、環保等相關規定”修改為“應當符合質量、生態環境等相關規定”。
5.將第十三條修改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信息,應當在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網上公布”。
6.刪除第十九條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將“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信息網”修改為“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網”。
7.將第二十條中“市散裝水泥主管機構”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8.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市散裝水泥主管機構”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9.將第二十四條中的“散裝水泥行政主管機構”修改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0.刪除第二十五條。
11.將第三十五條中的“工商注冊地”修改為“商事登記所在地”。
12.將第四十條中的“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
13.將第四十一條中的“第三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九條”。
14.將第四十二條中的“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第三十條”。
二、《珠海市建筑節能辦法》(2009年6月1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公布)
修改內容:
1.刪除第四條第二款。
2.在第二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建筑高度超過150米或者單棟建筑地上建筑面積大于兩萬平方米的新建、擴建、改建公共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筑節能專項論證報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召開論證會進行專項論證,并出具專家論證意見。”
3.刪除第二十二條。
4.刪除第二十五條。
5.將第三十五條“居住建筑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權人意愿的基礎上,可以結合擴建、改建,逐步實施節能改造”修改為第三十四條,其中的“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第三十三條”。
6.將第四十八條 中的“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
7.將第五十一條 中的“第三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九條”。
8.將第五十二條中的“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第三十三條”。
9.將第五十三條中的“和建筑節能行政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刪除。
三、《珠海市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公布)
修改內容:
1.將第四條中的“發展改革、經貿、建設等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商務、建設等部門”。
2.將第五條中的“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建設、環保等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
3.刪除第六條中的“墻體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工作”。
4.將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市墻體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機構”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5.刪除第八條。
6.刪除第十八條。
7.將第十九條中的“墻體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機構”修改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8.將第二十一條中的“墻體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機構”修改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9.刪除第三章。
10.將第三十五條中的“第九條”修改為“第八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部門”。
11.將第三十六條中的“第十條”修改為“第九條”,“國土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
12.將第三十七條中的“第十條”修改為“第九條”,“國土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
13.將第三十八條中的“第十二條”修改為“第十一條”。
14.將第三十九條中的“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二條”。
15.將第四十條中的“第十四條”修改為“第十三條”。
16.將第四十一條中的“第十五條”修改為“第十四條”。
17.將第四十二條中的“第十六條”修改為“第十五條”。
18.刪除第四十三條。
19.刪除第四十四條。
20.刪除第四十五條中的“、墻體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機構”。
上述規章修改后,其條文順序作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