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第二審終審的刑事案件第二審法院進行再審時可否加重刑罰不給上訴權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第二審終審的刑事案件第二審法院進行再審時可否加重刑罰不給上訴權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第二審終審的刑事案件第二審法院進行再審時可否加重刑罰不給上訴權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第二審終審的刑事案件第二審法院進行再審時可否加重刑罰不給上訴權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0年8月1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鄂法研〔1990〕6號《關于對二審終審的刑事案件第二審法院進行再審時可否加重刑罰不給上訴權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請示報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上訴后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被告人親屬不服提出申訴。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量刑不當,需要改判加重刑罰。對于這種案件,我們認為,如果是需將原判有期徒刑十二年改判加重刑罰二、三年(最多只能加重到十五年),這說明原判量刑偏輕,而不是畸輕,因此可不必再審改判;如果確需將原判改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則中級人民法院應撤銷原第一、二審判決、裁定,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重新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當事人可以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抗訴。
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第二審終審的刑事案件第二審法院進行再審時可否加重刑罰不給上訴權問題的請示報告 鄂法研〔1990〕6號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省一基層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被害人的家屬不服,提出申訴。中院發現,原第一審判決和第二審裁定對被告人李某某認定的犯罪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不當,處刑過輕,需要改判加重刑罰。我們認為,刑事案件進行再審,如原第一審或第二審確屬適用法律不當,需要加重或減輕刑罰是可以的,但對加重刑罰的案件,在程序上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第二審法院可以再審改判加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所作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不給被告人上訴權。
另一種意見認為,第二審法院可以再審改判,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不能以第二審終審加重刑罰。若需加重刑罰,原第二審法院應撤銷原一、二審判決、裁定,進行再審,所作的判決應是第一審判決,給被告人上訴權,如屬抗訴的,可以作終審。
上述問題,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規定,在實踐中我們的理解也不一致,特向你們請示,請予答復。
199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