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陜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西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30日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李明遠
2020年4月10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清理與國家和我省關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不相符、不銜接的政府規章,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修改《西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1999年5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建筑業勞動保險基金行業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等55件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部分條款
1.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在重點預防保護區內從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礦、陡坡開荒、采伐林木(進行撫育更新性質的采伐除外),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2.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重點治理區內嚴格控制露天采礦、取土、挖砂、采伐林木、燒制磚瓦、采石、陡坡開荒、濫牧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嚴格保護植物、沙殼、結皮、地衣等,禁止從事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3.將第十一條刪去。
4.將第十四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十三條,并將第一項修改為:“編制人員名單、職務職稱復印件;”
5.將第十八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十七條,并修改為:“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本省規定的標準收取,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6.將第十九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十八條,并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區、縣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7.將第二十條刪去。
二、廢止《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16年11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公布 根據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西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西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1999年5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建筑業勞動保險基金行業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等55件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2020年4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條 市、區縣和鎮人民政府應將水土保持工作列為重要職責,建立政府領導任期內防治水土流失目標責任制,切實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條 西安市水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水土保持工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行政管理和水土保持違法案件的查處以及跨區縣水土保持糾紛的調解工作。
區、縣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行政管理和水土保持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宜林地區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由林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五條 市、區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所屬水土保持監督機構行使水土保持工作職權。
第六條 崩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文物保護區、自然風景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水源地保護區以及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等區域,劃為水土保持重點預防保護區。
禁止在重點預防保護區內從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礦、陡坡開荒、采伐林木(進行撫育更新性質的采伐除外),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生產建設活動比較頻繁的秦嶺低淺山區、丘陵溝壑區、原區、河谷川道以及其他產生水土流失的地區,劃為重點監督區。
在重點監督區內從事一切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水土保持監督機構辦理手續,并定期向水土保持監督機構匯報水土流失及防治情況。
第八條 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劃為重點治理區。
重點治理區內嚴格控制露天采礦、取土、挖砂、采伐林木、燒制磚瓦、采石、陡坡開荒、濫牧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嚴格保護植物、沙殼、結皮、地衣等,禁止從事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法的規定,安排專項資金對重點治理區進行綜合治理。
第九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市、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第十條 開墾禁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須經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申請辦理土地開墾手續。
第十一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 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作為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一項內容,在審批前進行科學論證和評估。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報告中,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編制人員名單、職務職稱復印件;
(二)專家論證評估結果。
第十四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實行承包或招標的,合同或標書中應當包括水土保持內容,并按規定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生產建設單位應嚴格組織實施。生產建設單位委托水土保持機構組織實施的,費用由生產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市、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本省規定的標準收取,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區、縣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水土保持監督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